问题:
A . 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B . 乙对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C . 乙有权解除合同
D . 乙有权拒绝交付与30万元货款价值相当部分的水果
● 参考解析
本题考查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合同的解除、合同的履行。
(1)《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甲、乙互负债务,但约定了履行顺序(即由甲先履行,乙后履行),所以乙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A错误。
(2)《合同法》第68条第1款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所以,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先履行债务的一方,而本题中先履行债务的是甲,所以乙不享有不安抗辩权。因此,B错误。
(3)《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甲没有上述情形,乙不能解除合同。因此,C错误。
(4)《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甲、乙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甲先履行,乙后履行。但后来甲只交付了70万元,属于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在此情形下,后履行一方乙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里是“相应”的履行要求,甲已经履行了70万元的义务,乙应当交付其70万元的水果,而对于未交付的30万元,乙有权基于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与30万元货款价值相当的水果。因此,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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