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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民国时期大学校长权力制度研究

关键词:民国大学;校长权力制度;演变;具体表现;权力均衡

  摘要


本研究主要探讨1912-1929年间大学校长权力制度的演变、具体表现、权力均衡机制。
论文第一部分主要研究这一时期大学校长权力制度的演变。从1912年至1916年,袁世凯试图实行封建专制统治,加强对教育的控制,颁布一系列教育法令法规强化校长的权力。袁世凯死后,各派军阀展开对地盘和资源以及全国最高统治权的争夺,划分各自的势力范围,中国呈现分散状态,因此大学内部建制各有特色,各大学的校长权力也呈现出多样性。北大、清华、东南大学通过管理体制改革,教授治校的权力最终得以确立,校长权力受到制衡。东北大学内部建制和校长权力则明显受奉系军阀的控制而呈现不同的特征。广东革命政府创建的广州大学在大学校长权力制度上显示出不同的特点。从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于1929年颁布《大学组织法》开始,大学校长权力制度也相应地趋于稳定与统一。这一时期,还有1924年《国立大学校条例》的颁布和1927年“大学院”和“大学区”制的实行,这是统治政权意欲实现对全国高等教育统一的尝试。两次尝试极大地改变了大学内部校长权力制度。
论文第二部分主要研究这一时期大学校长权力的具体表现。大学校长的权力充分体现在对人、财、物的权力。首先,对于教师,大学校长有聘任和辞退教师的权力、决定教师晋级的权力和确定教师留学的权力。这些权力必须最终通过评议会的决策来行使。大学校长关于行政人员的权力主要是聘任行政人员的权力。所聘行政人员必须经过评议会充分讨论最后议决。比较而言,校长对于行政人员的聘任权大于对教授的聘任权。大学校长还有管理学生的权力,主要有:规范学生自治、审查学生资格、考评学生操行品德、考评学生学业成绩的权力。大学校长有学校财务预算权,但财务预算必须上报评议会审议,校长无单独决定预算的权力。关于预算的权力都必须经过集体民主讨论决定。大学校长有系科设置变更的权力,但必须通过评议会议决最终决定。
第三部分探讨这一时期大学校长权力的均衡机制。这一时期是大学校长权力从清末一元垂直制衡逐步向民国多元均衡发展的关键阶段。这一时期大学最为普遍的现象是既有董事会机构,又有评议会或是校务会议等教授组织,这些机构同时对大学校长的权力形成均衡,形成对大学校长权力的多元均衡。这种多元均衡主要有四种形式:对不同机构权力规定的交叉重叠;董事会提出校长人选,推荐校长候选人,从而使校长对其负责;教授组织对于行政人员的人选有决策权力;在维护学生切身权益时,学生借助学生自治委员会对校长权力产生一定程度的均衡。
    第四部分总结大学校长权力的制度特征。主要体现在:政治决定大学校长权力;大学规章中明确规定学校事务的决策程序;大学校长权力均衡机制从一元向多元发展,体现大学自主的过程。大学校长权力制度对当前我国高等教育的启示主要有:理顺政府和大学的关系,与政治保持一定的距离,坚持大学校长应有的权力,提高大学自主权;努力加强教授和学生的权力,防止校长专权;在大学章程中明确规定大学校长的权力;完善大学内部决策机制,实现民主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