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997年3月,某集体砖厂职工与单位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中注明:"......如发生伤亡,砖厂概不负责......"。不幸的是,该职工在第8天工作时左脚就被砖头砸伤,花去医药费3000元。砖厂以该职工已承包,合同中已有规定为由,拒绝支付与其脚伤有关的任何费用。
请问,这种做法对吗?
1997年3月,某集体砖厂职工与单位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中注明:"......如发生伤亡,砖厂概不负责......"。不幸的是,该职工在第8天工作时左脚就被砖头砸伤,花去医药费3000元。砖厂以该职工已承包,合同中已有规定为由,拒绝支付与其脚伤有关的任何费用。
请问,这种做法对吗?
●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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