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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743法学综合一之法理学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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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述题

1. 联系我国司法实践,试论司法公正原则的意义及其在现实中的实现。

【答案】司法公正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1)司法公正原则的意义

①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价值

法律意义上的和谐社会是一个充满公平与正义、充满活力的社会。稳定与正义,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实现司法公正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推进作用。

a. 司法公正可以引导公众尊重司法程序。

在司法机关审判过程中,公平、公正、透明、公开的程序至关重要。程序公正既可以让当事人了解审理案件的过程,又可以对全体社会成员进行尊重程序的教育。

b. 司法公正可以引导公民尊重法律权威。

对于体现公平正义的司法裁决,人们自然愿意服从和遵守,在这种法律良险的运作中,法律的权威逐渐生成。这将改变中国长期存在的只服从权力权威而不接受法律权威的传统,养成公民敬法、畏法的法律心理。

c. 司法公正可以在全社会树立对法律的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必须充分认识司法公正对人们形成法律信仰所具有的不可或缺的影响。司法机关公平、公正、公开司法,对于人们相信法律、服从法律具有直接的影响力。

d. 司法公正将直接提升公民的道德水准。

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司法,对违反法律认可的最低限度道德的行为予以强制纠正,实现了体现在法律中的道德。包含在这种司法过程中的道德教育比其他一般说教式道德灌输效果更直接、印象更深刻甚至终生难忘。长此以往,全民的道德水准必将得到较大的提高,社会将更加和谐。

e. 司法公正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秩序的建立。

司法公正是检验法治是否实现的关键环节,也是评价一个社会是否实现公平正义的具体标准。一个能够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将有助于人们树立法治信念,并自觉地维护公平正义的秩序。当司法机关严格公正依法执法与全体社会成员自觉守法用法有机的结合起来之时,我国距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秩序的目标又迈进了坚实的一步。

②对当前涉诉信访问题的现实意义

涉诉信访的形成有诸多因素,但司法不公最容易引发群众上访。群众之所以由于司法不公而上访是司法公信力流失的结果。司法公正是司法赢得公信力的根本依据。司法权力是国家权力的构成部分,最终来源于人民。法院能否始终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根本就在于其是否坚持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③对优化改革发展环境、服务经济建设的促进作用

司法的功能在于解决社会纠纷。法院通过公正司法,化解了矛盾纠纷,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和良好的法律服务,从而切实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创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

(2)司法公正原则的现实实现

联系司法实践,实现司法公正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①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努力实现司法自治a. 要改变现行的法官人事制度,实现司法人员的专业化、稳定化和独立化;

b. 要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

c. 改革法院设置方案,将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分开,建立独立于行政的司法管辖系统。

②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公正司法能力

应严格依法公开选拔法官,培养造就一支年富力强、可持续发展的法官队伍。同时,要增强法官的业务本领与拒腐防变的本领。

③建立以主审法官负责制为中心的司法权运行和监督机制,逐步实现司法自律

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推行主审法官负责制。完善法官奖惩制度,法官级别与实绩挂钩,强化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法官淘汰制,强调司法的终裁性,同时还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④全面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a. 贯彻阳光司法原则;

b. 强化程序公正理念;

c. 确保司法统一;

d. 确立司法终局裁决的地位。

⑤完善人民陪审制度,促进法院司法公正

a. 应将陪审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细化其相关规定;

b. 限制专家型陪审员的比例和范围,切实采取随机抽取参审案件的原则;

c. 建立健全考核激励与制约机制,打造一支充满活力的人民陪审员队伍;

d. 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陪审能力。

⑥注重法理与情理的融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辩证统一

在坚持遵循司法工作规律、严格依法司法、强化司法的法律效果的同时,高度关注司法的社会需求和社会评价,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行为,坚持法理与情理的统一、理性与经验的统一,真

切地感知人民群众的生活经验、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⑦强化监督机制,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要加大监督力度,勇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在监督过程中,要追根求源,严查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问题,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⑧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领司法公正

法院应当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同时把正确的价值判断和社会的主流价值取向有机地融入司法裁判的全过程,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维护社会道德秩序,为司法公正的形成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2. 结合法理学关于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谈谈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理解。

【答案】(1)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我国学者在法律部门划分标准问题上一般持双重标准说,即:

①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

②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就是特定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就是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和法律制裁的方式。尽管二者都是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但是前者是主要标准,后者是辅助标准。

(2)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①整体性原则

以整个法律体系为划分对象,划分结果必须囊括一国现行法律的全部内容,使法律体系中的所有同类法律都归属于某一法律部门。

②均衡原则

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考虑各法律部门之间法律规范的规模或数量之间保持大体上的均衡,不能使某些法律部门的内容(即规范)特别多,而有些法律部门的内容则特别少。当然,这种均衡只是相对均衡,主要还要取决于各法律部门的实际需要和调整幅度。

③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

虽然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划分只以现行法律为主,但法律是发展的,法律体系的内容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划分法律部门虽要以现行法律为基础,但也不能不考虑法律的发展变化,否则,就不可能在法律发展的动态过程中保持法律体系的相对稳定。

(3)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①法律部门与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a.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部门的基本要素,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法律部门; b. 法律部门是在一定标准下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构成的,单独的法律规范不可能构成一个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是对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系统化整理。例如,刑法部门是由调整犯罪、刑罚以及与之直接关联的法律规范构成,民法部门由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与之直接关联的法律规范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