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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东北财经大学民商法学之商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代位继承

【答案】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特征为:

(1)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

(2)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才可以成为代位人,并不受辈份限制。

(3)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为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4)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2. 破产债权

【答案】破产债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的,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后有权参与分配的债权。破产债权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件:①破产债权限于财产上的请求权; ②破产债权限于对人请求权; ③破产债权限于可强制执行的债权; ④破产债权原则上限于因破产受理前的原因而成立的债权。

3. 汇票追索权

【答案】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汇票追索权是汇票上的第二次权利,是为补充汇票上的第一次权利即付款请求权而设立的。持票人只有在行使第一次权利未获实现时才能行使第二次权利。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因此遭拒绝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以实现,则追索权随之消灭。

4.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答案】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也称抽象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自行产生效力,而不问其基于的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或是否有效。票据行为是依据其自身的要件产生效力的,而并不受到基础关系的影响,亦即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在法律上是互相分离的。

5. 商号登记

【答案】商号登记,是指商主体对其所选定的商号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在商事登记机构办理注册手续,经审查后获得专有使用权,并实现公示的过程。在多数国家中,商号登记是使商号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我国法律同样规定,商号登记是商事登记的法定事项,是商主体成立的必要条件。

6. 复保险合同

【答案】(1)复保险合同,又称重复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2)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金。

7. 公司

【答案】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法成立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传统的公司具有营利性、社团性、法人性的特征。

8. 商号转让

【答案】商号转让是指商主体将其享有的商号权利全部让与受让人的行为。商号转让的效力是出让人丧失商号权,受让人成为该商号权的主体。商号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其转让的合法性得到各国立法的肯定。但如何转让商号,一直存在两种学术观点并导致两种不同的立法。一种学术观点主张绝对转让主义,在立法上奉行不得单独转让的原则,即商号应当连同营业一起转让; 另一种学术观点主张相对主义,在立法上奉行可单独转让的原则,即商号不必连同营业一起转让。

二、简答题

9. 公司法有关公司资本制度的规定及其对投资者的影响。

【答案】经过长期的实践,迄今为止,西方国家公司法已经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三种公司资本制度,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我国公司法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

(1)《公司法》有关公司资本制度的规定有以下几点:

①《公司法》第7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第23条规定,公司设立条件之一是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②《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

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公司法》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法》之公司资本制度对投资者的影响

①法定资本制要求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缴,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它强调公司资本的确定、不变和维持,加之在公司设立时,就要求全部注册资本落实到人,具有保证公司资本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以及有效地保障债权和交易安全等优点。

②法定资本制中的公司资本,是公司章程载明且己全部发行的资本,所以在公司成立后,要增加资本时,必须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变更公司章程中的资本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其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也是显而易见的。

10.试评价自然人破产时按照破产清算分配比例确定免责期限长短的实际意义。

【答案】就自然人破产时破产财团的范围构成,各国破产法中有固定主义和膨胀主义两种立法例。

(1)固定主义,是指破产财团的构成范围,以破产宣告时属于破产人的全部财产为限,破产宣告后债务人新取得的财产不作为破产财产。

固定主义的理论依据在于:

①能及早给予破产人全新开始的机会。

②破产财产的范围容易确定,便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比例的及早确定,有利于破产程序的迅速终结,符合程序迅捷的目标。

③能使新旧债权人各自得到公平分配。

④有利于鼓励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

⑤债务人可以利用破产宣告后可能取得的财产作为商谈条件,促成债权人与其达成和解协议。 ⑥符合破产程序进行的目标和旨趣。

(2)膨胀主义,是指破产财产并不以破产宣告时破产人所有的财产为限,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之前债务人新取得的财产亦应划归破产财产。

膨胀主义的立法理由在于:

①能够增加破产财团的财产,从而增加破产债权的受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