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612法理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题
1. 实体法
【答案】按照法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和价值取向的差异,可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民法、刑法等。程序法一般是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规定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2. 对世权利与对人权利
【答案】(1)对世权利与对人权利的概念
这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为标准而划分的。
①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绝对权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故又称“对世权”。物权、人身权利等均属绝对权。
②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特定的人的权利,故又称“对人权”。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
(2)对世权利与对人权利的区别
①权利实现的方式不同。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
②权利内容之法律上之力所对抗之人范围不同。绝对权为对抗一般人之权利,而相对权为对抗特定人之权利。
③权利适用领域不同。绝对权指对于一般人请求不作为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等。相对权指对于特定人请求其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
3. 立法技术
【答案】立法技术是指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采取的如何使所立之法臻于完善的技术性规则,或者说是制定和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中的操作技巧和方法。例如,法的构造技术、语言技术。仟何国家或立法卞体要使所立之法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不能不重视立法技术,以使立法臻于完善。
4. 处理
【答案】处理是指法律规则中具体要求人们做什么或禁止人们做什么的那一部分。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假定是法律规则中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
分; 制裁是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部分。处理是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可以怎样行为,应该怎样行为和禁止怎样行为的行为标准的部分,是法律规则中的核心部分,是行为人的指导规范。处理是法律规范中为主体规定的具体行为模式,即权利和义务,它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此指导和衡量主体的行为。
5. 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
【答案】(1)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是存在对立冲突的。
一方面,强调事实处理对法律的依从性,即法律至上性。法律至上并非是一个贯古通今的结论,而只是一个与特定时代(法治时代)相契合相牵连的概念,一旦跨越了这种时代背景,法律至上的结论便近乎荒诞。即使在法治时代,法律至上也不能违背客观规律,恶法应属非法,否则,便会带来无穷的灾难。
另一方面,又强调法律要尊重事实,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2)从哲学层面看,主观性的法律规范与客观性的法律事实是永远对立的,二者的统一只是暂时的,所以协调二者的统一是人类永恒的使命。二者的对立具体表现在:①规范与事实间不对位,如新问题出现; ②规范与事实间对位不准; ③规范之间冲突; ④法律规范的公然非理。
(3)具体的解决方法为:①以法律规范事实,前提是法律规范对事实具有可调节性; ②以事实矫正法律; ③排除中间障碍,如执法不得力等。
6. 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
【答案】调整性规范是对己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范,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从逻辑上讲,该规范所调整的行为先于规范本身,规范的功能在于对行为的模式予以控制、改变或统一。在这个意义上讲,调整性规范占了法律规范的大多数。
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从逻辑上讲,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规则本身。例如,设定某一机构的规则属构成性规则,根据职权法定的原则,某一行政机构的成立有赖于一定规则的存在,否则就不能成立。
牛津“日常语言学派”的美国哲学家约翰·塞尔,是较早系统提出区分调整性规则(regulative rules )与构成性规则(constitutive rules )的学者。他是在分析规则与行为之间关系的时候,发现规则可以被划分为以上两种类型。通过上述分析,塞尔认为构成性规则存在以下两个特性:①这种规则能够创造出新的行为类型; ②构成性规则经常采用“在情况C 中,X 算作Y”的形式。
二、简答题
7. 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是文明社会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
【答案】马克思主义法学从产生到逐渐成熟,标志着文明社会法学发展史的伟大革命,拓展了文明社会法学发展的崭新天地。
(1)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进行法学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始终把探讨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作为基
本出发点。纵观马克思进行法学研究的全过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的现象本体属性的分析,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面:
①把法的现象放置到整个社会大系统中来加以考察,科学地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马克思明确指出不是国家和法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社会系统是市民社会和政治上层建筑的矛盾统一体。法的现象乃是政治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和国家一样受到市民社会的制约; 应当把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法的现象的基础,然后在法的现象世界中描述市民社会的活动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明各种不同的法律问题及其表现形式,并在这个基础上追溯它的产生过程。
②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的“思辨”,深入分析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条件的相互关系。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的命题,是一个具有多种规定性的分层次的综合性命题,认识到了法的现象的二个阶段的本质,它为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的完整性、系统性和体系性,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③准确把握法的现象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探讨法的现象相对独立性的内在机理。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充分肯定政治权力和法的现象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反作用,并考察了上层建筑自身内部各个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的复杂情形,认为一定的政治制度、文化精神、宗教信仰、历史传统、民族习惯、甚至自然地理环境等,也会对法的内容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此外,认为法律上层建筑相对独立性的一个重要表现,还在于它并不紧跟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革而发生相应的变化,它有时会落后于社会经济基础并与其发展要求相矛盾,因而它的发展绝不是同社会经济条件的一般发展成比例的。
(2)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价值论意义
①致力于分析法的现象的功能状态。法律要发挥特殊的政治职能,即维护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利益。统治阶级借助法律的形式,使国家意志固定化,建立起一种法律秩序,使阶级压迫和阶级统治合法化,从而占据神圣不可侵犯的政治统治地位。法律又要发挥一般的社会职能,即调整社会生活关系,建立和发展社会实际需要的秩序。
②把握法权关系发展的社会人类学向度。总结人类社会的三种社会形态,比较了三大形态内的本质特征的根本区别,分析了三大形态法权关系的基本特性。分析了资本主义形态和共产主义形态的本质特征及其下的法权关系。
③深入探求法的现象的价值基础。马克思既强调人是社会的人,又强调社会本身是人的社会,从而奠定了科学的法学价值论的基础。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同家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意义,集中地通过自由、平等、权利、利益等法理学范畴体现出来。因而,法的现象的价值属性更深刻的内涵在于它是对在生产力和交换关系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一定社会自由、平等和权利的确认,是对社会主体一定利益的维护和实现。
(3)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论意义
马克思主义法学之所以能在文明杜会法学史上实现一场伟大的革命,这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学方法论的把握是息息相关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由两个方面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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