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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北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部分)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本票

【答案】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所有国家的本票都要求记载: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到期日和付款地的声明、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及地点的声明、出票人签名等。如果本票不符合1930年《关于统一汇票和本票的日内瓦公约》的规定和出票地法律的规定的,本票无效。

2. Schnutthoff

【答案】施米托夫(Clive M. Schmitthoff)(1903-1991)是国际贸易法学的主要创始人之一,德国柏林大学和弗莱堡大学法学博士,曾任联合国法律顾问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席,先后在英国、美国、加拿大、德国等多所著名大学任教。主要著作有《英国冲突法》、《出口贸易》、《货物买卖》、《出口货物买卖中的法律问题》、《公司法》、《变化着的经济环境中的商法》、《出口贸易代理协议》、《国际贸易法的渊源》等。施米托夫一生致力于国际贸易法的教学与研究,他的学术地位和声望促成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成立,他对国际贸易法学的最大贡献在于他建立了现代国际贸易法的理论体系。

3. 税收居所

【答案】税收居所是指作为税收标准的,一个人在某个时期内经常居住的场所,并不具有永久居住的性质。采用居所标准的国家,主要有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这些国家税法上判断个人是台属于本国居民纳税人的标准之一,就是看个人在境内是否构成拥有居所的事实存在。

4. UNCITRAL

【答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 ),是于1966年由联合国大会设立,致力于国际贸易法统一的机构。大会在设立贸易法委员会时承认,各国的国际贸易法律存在差异,给贸易流通造成了障碍,因此,大会把贸易法委员会视作联合国可籍此对减少或消除这些障碍发挥更积极作用的工具。委员会成立以来起草并制定了包括《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和《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公约》等诸多公约,为国际货物贸易法的统一化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5. 杠杆租赁

【答案】杠杆租赁是融资租赁的一种特殊方式,又称平衡租赁或减租租赁,即由贸易方政府向设备出租者提供减税及信贷刺激,而使租赁公司以较优惠条件进行设备出租的一种方式。它是

目前较为广泛采用的一种国际租赁方式,是一种利用财务杠杆原理组成的租赁形式。

6. 跟单托收

【答案】跟单托收是托收的一种,是指卖方将汇票附上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转运单据,一并交给银行,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由于附上了有关单据,使汇票具有较强的信用功能和流通功能,所以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比较普遍。

7. 关税配额

【答案】关税配额,是进口国限制进口货物数量的一种措施,指将关税与配额结合起来实行进口限制的一种方法。进口国对进口货物数量制定配额限制,对在配额内进口的商品征收较低关税,配额外的进口征收高关税。其在性质上属于进口配额的一种。

8. 法律适用条款

【答案】法律适用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指为了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问题,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宣布合同适用何国法律的条款。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各国都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这些法律可以是当事人的国内法,也可以是第三国法律; 可以是与合同有联系的,也可以是与合同并无联系的法律; 可以是国际公约,也可以是国际商业惯例。

二、简答题

9. 简述国际避税的几种主要方式。

【答案】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方式多种多样,但常用的避税方式主要包括:

(1)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

例如,由于各国一般以个人在境内存在居所、住所或居留达到一定期限等法律事实,作为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依据。对此,自然人往往采取移居国外或压缩在某国的居留时间等方式,达到规避在某国承担较高的居民纳税人义务的目的。

(2)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

这是跨国纳税人最经常采用的一类避税方法。其具体做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跨国联属企业通过转移定价进行避税。即跨国联属企业在进行交易时不按一般市场价格标准,而是基于逃避有关国家税收的目的来确定相互之间的交易价格,或人为地提高交易价格或压低交易价格,使利润从税赋高的国家转移到税赋低的国家,以逃避税收。另一种是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即通过在那些对所得和财产不征税或按很低税率征税的国家和地区(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将在避税港境外的所得和财产汇集在基地公司账户下,从而达到逃避国际税收的目的。

(3)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进行国际避税

即在跨国股息和利息所得的实际国际税负存在较大差别的情况下,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而增加贷款融资比例,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4)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

即本无资格享受某一特定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第三国居民,为获取该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通过在协定的缔约国一方境内设立一个具有该国居民身份的导管公司(通常采用子公司形式),从而间接享受了该税收协定提供的优惠待遇,减轻或避免了其跨国所得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

10.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简述承运人有哪些基本义务。

【答案】《海牙规则》第3条规定了承运人必须履行的最低限度责任:

(1)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烙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具体含义有: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于航行; 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 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

(2)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根据该规则规定,凡是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或减轻承运人依《海牙规则》承担上述责任义务的条款一律无效。

11.什么是国际投资中的卡尔沃主义? 其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案】19世纪以后,一些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保护本国国民在外国投资的利益,往往利用其政治和经济优势,滥用外交保护权。一国国民在东道国因投资产生争端,是否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在学术上和实践上也是一个有分歧的问题,卡沃尔主义就是关于这一问题的主要学说。

(1)卡尔沃主义

卡尔沃主义,是指主张一国境内的外国人享有与当地国民同样保护而不应要求更多保护的学说。为阿根廷外交家和国际法学家卡洛斯·卡尔沃所倡导。卡氏在其所著((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一书中主张:在一国定居的外国人,应享有与当地国民相同的保护而不能要求更多的保护; 外国人受所在国法律管辖,如受损害或遇争执,须由当地法院处理,不容任何外国干涉。

(2)卡尔沃条款的主要内容

卡尔沃原则后为拉美国家所坚持,它们除将这一原则规定在其宪法和法律中外,还在与外国人的投资契约中订有卡尔沃条款,规定由契约引起的争议由所在国法院依其国内法解决,外国人不得要求本国政府行使外交保护权,本国政府也无权行使外交保护。其基本思想是主张外国人和本国人受到平等待遇,维护国家平等,防止滥用外交保护权。

(3)对卡尔沃条款的评价

从理论上看,卡尔沃主义是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外国人与本国人待遇平等的原则,反对外国人特权地位,坚持国家属地管辖权的完整性的,是完全符合国际法准则的,不容否定。从实践上看,卡尔沃主义的精神也已普遍得到发展中国家的支持,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法及国际法制中,己体现了这一原则的精神,如《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就强调,因国有化赔偿引起的任何争议均应由当地法院依其国内法解决。就连一向坚决反对卡尔沃主义的美国,在其《对外关系法》第二次重述中也对卡尔沃条款的效力作了有条件的承认。

12.判断:我国尚未加入1965年《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

【答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我国于1990年2月签署了《华盛顿公约》,1993年2月6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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