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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812法学综合知识二之《民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摘要

一、单项选择题

1. 按照我国《物权法》,关于不得抵押的财产表述正确的是( )。

A. 单独的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B.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C.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D.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答案】A

【解析】《物权法》第183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 下列关于承揽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能解除合同

B. 定作人只能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C. 定作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

D. 定作人只能与对方协商解除合同

【答案】C

【解析】《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合同具有特定的信任关系的性质,定作人相信承揽人的技术条件、设备、工作能力和信誉等适合自己的要求,而承揽人也是凭借定作人的这种信任才能承揽,合同始得成立,因此,承揽人须以自己的技术条件、设备等独立完成主要工作,不得擅自转交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工作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应就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二、简答题

3. 简述地役权的概念与特点。

【答案】(1)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了便利地使用自己的土地,而通过法律行为设定的或者依法取得的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加以使用的权利。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需要其他土地提供

便利的土地称为“需役地”,而提供此项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

(2)地役权的特点

地役权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①地役权是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供役地必须是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因此地役权人原则上不得在自己的不动产上为自己设定地役权。

②地役权的权利主体既可以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也可以是不动产的使用权人。

③地役权的客体是不动产。不动产包括土地、建筑物等土地卜的附着物。

④地役权是权利人为了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而设定的用益物权。在地役权制度中需役地的“效益”至少应当具备以下两种性质:a. 效益应当仅限于经济层面上; b. 需役地因从供役地获得了此种便利而解除了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上的限制。

4. 简述自愿原则。

【答案】《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关系不过多干预。自愿原则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没有自愿,商品交换关系难以进行,婚姻关系就难以成立,就没有遗嘱制度,自愿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民事主体有自主占有、使用或者处分其所有物,发表作品,转让专利权,设立遗嘱等权利。为体现自愿原则,民事法律有较多的任意性规范。

(2)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关系。

(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在民事立法上特别是合同法上规定有较多的任意性规范,在有任意性规范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协议的效力优于任意性规范的效力。在继承关系中,在有遗嘱的情况下,优先适用遗嘱继承。

5. 简述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关系。

【答案】(1)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相同之处

①产生原因相同。地役权是缘于调和不动产利用过程中的冲突而产生的,与相邻关系的产生原因类似。

②在权利内容方面,两者也有重合之处,例如都涉及通行、排水、通风、采光、越界建筑等问题。

③在法律救济途径上,由于两者同属于物权的范畴,因此,两者的权利人都可以请求适用物权的保护措施或者债权的保护措施。

(2)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不同之处

①法律性质和发生依据不同。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而地役权则是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超出法律赋予的当然权益范围之外,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形态。

②调整范围、方法不同。相邻关系必须发生在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而地役权

权发生在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地役权的主体可以是相邻的,也可以是不相邻的。

③调节限度不同。相邻关系作为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定扩张,是法律基于自身的强制性对邻近不动产使用给予的最低限度调节。较之于相邻关系,地役权制度赋予了当事人在相邻权之外的自治空间,其调节利用的限度更大。

④在有无对价上不同。相邻关系通常是无偿的。地役权设立既可以是有偿的,又可以是无偿的,取决于双力当事人的合意。

⑤存续期间不同。相邻关系具有永久性和一时性相结合的特性,永久性表现在有不动产相邻近的事实就有相邻关系的存在,而一时性表现在具体相邻关系的行使,可因一次行使就能实现。而地役权的存续期间可由当事人约定,并可设定永久地役权。

⑥侧重的价值取向不同。相邻关系的机能在于谋求实现不动产相邻各方“冲突之际的利害的衡平调整”,能准确地设释相邻关系制度的本旨。地役权的价值取向在于提高个别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效益。

6. 比较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

【答案】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支配型权利或者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而行为人须就所发生损害负担责任的行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取得的利益。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1)在规范功能上

侵权行为的规范功能旨在填补受害人所受损害,而不当得利则在于不使受益人获取非法利益。

(2)在法律要件上

①不当得利的受益人须受有利益,而侵权行为则不问加害人获益与否。

②在因果联系要件上,不当得利采用直接因果关系; 而侵权行为则采用相当因果关系。

③在主观要件上,侵权行为以过失或者故意为要件,不当得利则不以过失或者故意为要件。

(3)在法律效果上

加害人的债务为填补受害人所受的损害; 而受益人的债务则只须返还所受利益。两项债务的主题并不相同,数量自然也小同。

三、案例分析题

7. 甲、乙系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用夫妻共同财产购得一面积100平方米的房产,登记在丈夫甲的名下。后来甲擅自以房屋所有权人身份将该房产售于不知情的丙。丙在登记部门查阅登记簿进行核实后,付给甲房款50万元,并搬入居住,但甲、丙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一年后,当地房屋普遍升值,平均每平方米净升值3000元。乙现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甲与丙间的房屋买卖为无权处分,应认定为无效,要求丙返还房屋。

问:

(1)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理由何在?

(2)如果丙不能最终取得房屋所有权,有权向甲主张哪些损害赔偿?

【答案】(1)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具体分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