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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昌大学法学院872专业综合(含刑法学、民法总论)之《民法总论》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侵权责任构成

【答案】侵权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发生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大陆法系民法上的侵权责任的形式只有损害赔偿一种,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侵害行为、损害事实、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和行为人过错四个方面。

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因责任形式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我国《侵权责任法》

第15条专门规定了多元化的侵权责任方式,即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 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②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

③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④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3. 既得权与期待权

【答案】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如民事行为中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权利、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权利等。

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己经完全具备权利的成立要件。既得权是己经具备权利取得的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而期待权是仅具备权利取得的部分要件,须等到其余要件具备时才能实际发生的权利。

4. 融资租赁合同

【答案】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①出租人须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出资购买租赁物; ②出租人须将购买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 ③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5. 合同的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答案】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己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己经开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者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在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有所谓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民事法律行为消灭。就此看来,解除与它有共性。但二者更有差异:

(1)解除条件原则上可以附加于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并不限于合同; 但合同解除则只适用于合同领域。

(2)在民事法律行为中附解除条件,目的是为了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满足当事人特定的需要,为此当事人以意思表示对民事法律行为加上附款; 合同解除不是合同的附款,并且往往不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主要是基于法律规定。

(3)解除条件成就,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且自动地消灭,毋须当事人再有意思表示,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仅仅具备解除的条件还不能使合同消灭,必须有解除行为才能使合同实际解除。

(4)解除条件成就,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是向将来失去效力; 合同解除则既有向将来发生效力的,也有溯及到合同成立当初的。

6. 用益物权

【答案】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反映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用益物权的特征包括:①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②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③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④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

7. 民事法律事实

【答案】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这里讲的民事法律事实即传统民法学上讲的法律事实,由于法律事实这个概念已发展成为法理学上的概念,因此我国民法学上将法律事实改称民事法律事实。不是任何事实都能成为民事法律事实,哪些事实属于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上的价值判断问题。只有受民法调整,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才是民事法律事实。

8. 侵权行为

【答案】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以及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有无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

定。

二、简答题

9. 简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区别。

【答案】(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概念

①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和安宁为内容的权利。

②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维护身体和心理机能健康为内容的人格权。

③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组织完整安全并支配其身体或者身体组成部分的人格权。

(2)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都是非常重要的人格权,三者之间彼此独立。其区别如下: ①人格利益不同

生命权保护的是生命利益,健康权保护的是健康利益,身体权保护的则是身体利益。由此导致在权利内容方面存在差异。

②被侵犯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

在一般情况下,生命权受到侵犯时,将会给权利人造成最严重的后果; 健康权受到侵犯时,造成的后果要轻于生命权的后果,但要重于侵犯身体权造成的后果; 侵犯身体权给权利人造成的后果相对最轻。

③责任性质及责任范围不同正因为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所以,法律规定的责任性质及赔偿范围都存在不同。在责任性质方面,侵犯生命权的,一般可能既构成刑事责任,也构成民事责任; 侵犯健康权,一般也可能既构成刑事责任,也构成民事责任; 而侵犯身体权,一般只构成民事责任。在责任范围方面,侵犯生命权的刑事责任一般要重于侵犯健康权的刑事责任。侵犯生命权的民事责任一般要重于侵犯健康权的民事责任,侵犯身体权的民事责任可能最轻。《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④从重吸收

如果一个行为同时侵犯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将选择最重的后果确定行为性质,国此,将被认定为侵犯生命权,而不再同时认定为侵犯健康权和身体权,尤其是确定赔偿范围时,要按照最重的情况来计算。这样,对生命权的侵犯就吸收了对健康权和身体权的侵犯。同样,当一个行为既侵犯健康权、又侵犯身体权时,只认定为侵犯健康权,而不再同时认定为侵犯身体权。这样,对健康权的侵犯就吸收了对身体权的侵犯。

10.民事义务含义与分类。

【答案】(1)民事义务的含义

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2)民事义务的分类

民事义务与民事权利相对应、相关联,因此,民事义务的分类与民事权利的分类有类似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