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香港籍人士,2009年4月回P县定居后,拟经营一家“港货便利店”,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准备好相关材料后,李某到P县城镇工商所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城镇工商所登记注册员经审查,认为其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按照正常程序办理并发送给县局核准人员核准。核准人员发现经营者李某姓名后面未标注(香港居民),经了解是工商所登记注册人员误将李某当为“内地居民”录入资料所致,P县工商局登记人员当即进行纠正。请问如下哪些处理方法是错误的?() ["可选择“回退”流程发送给工商所登记人员,工商所登记人员可直接进行修改","应选择“驳回”流程发送给工商所人员,由工商所人员重新受理","选择“回退”流程发送给工商所登记人员,工商所登记人员对该笔业务进行“撤销受理”后重新办理","核准人员可直接进行修改","李某属于香港居民,应到市工商局外资科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撤销该笔业务受理后,重新登记时,应注意在系统中选择“香港居民”进行录入"]
对形成财务损失相关责任人,未进行责任追究予以核销的,应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 ["警告至记大过","记大过至撤职","撤职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工信部于()年下发了《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 ["2007","2008","2009","2010"]
时标网络计划中波形线表示的是虚工作。
申请人刘某拟申请办理经营范围为“木材零售”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进行了名称预先核准后到林业部门办理《木材经营许可证》,由于不符合林业部门的规定,无法取得《木材经营许可证》。为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刘某使用他人的《木材经营许可证》私自篡改内容(企业名称、负责人姓名)复印后,于2009年3月向P县城镇工商所申请登记,窗口人员在未核对相关证件原件的情况下受理其申请,并发放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收购、销售:原木、板材。”同年8月,P县林业管理部门发现刘某未取得《木材经营许可证》却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收购销售原木板材的经营行为,遂将情况函告P县工商局。P县工商局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处理。请问如下处理方法及理由哪些是正确的?() ["刘某可以继续使用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申请人刘某以欺骗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应当予以撤销","由登记机关或上级机关作出撤销刘某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的决定并收缴刘某《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应以“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的”为由撤销该个体工商户登记","工商部门作出撤销登记后,应发给刘某撤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决定书"]
如何挖掘客户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