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 . A、廖某不是开设赌场的人,不构成犯罪
B . B、雷某和蒋某构成开设赌场罪
C . C、施某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故不构成犯罪
D . D、雷某、蒋某、施某、张某、廖某都构成赌博犯罪
● 参考解析
经过《刑法修正案(六)》修改过的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条规定了赌博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主体是“赌头”、“赌棍”。所以施某、张某、廖某构成赌博罪,廖某是聚众赌博者而施某、张某是以赌博为业者。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雷某和蒋某是开设赌场人员,构成开设赌场罪,所以BD正确。
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活动场所,提供赌博用具的行为。赌博场所既包括较为常见的进行赌博活动的固定或者不固定、常设或者不常设的场所,也包括近年来出现的在网络上进行赌博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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