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866法学综合2(民商法或诉讼法)之刑事诉讼法考研核心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题
1. 刑事诉讼构造
【答案】刑事诉讼构造又称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形式或者刑事诉讼模式,是指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以及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在刑事诉讼中,控诉、辩护、裁判是三个基本的诉讼职能,分别由控诉方、辩护方、裁判者独立地行使。他们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法律关系直接决定了进行各种诉讼的主体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或者基本格局。
2. 刑事诉讼
【答案】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刑事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
②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③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④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3. 刑事司法协助
【答案】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相互请求,相互协助,代为进行某些刑事诉讼行为的活动。刑事司法协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刑事司法协助常称为审判协助,包括送达法律文书、询问证人和鉴定人、搜查、扣押、有关情报的提供等。广义上的刑事司法协助包含了狭义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以及犯人引渡、诉讼移管、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4. 自诉案件
【答案】自诉案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人民法院能够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③公诉转自诉案件。
二、简答题
5.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有哪些?
【答案】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的根据。
(2)刑事诉讼法典。1979年7月1日制定、1996年3月17日第一次修正、2012年3月14日第二次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3)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具体分为两类: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中涉及刑事诉讼的规定;
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刑事诉讼有关问题所作的专门规定。
(4)司法解释。指被授权作司法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运用刑事诉讼法所作的解释、通知、批复等。
(5)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下属各部门和其他部门就本部门业务工作中与刑事诉讼有关的问题所作的规定。
(6)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中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7)国际条约。条约是国际法的最主要渊源,缔约国忠实履行条约所确定的义务,是国际社会法律秩序得以维护的基本条件。在我国,国际条约被承认是我国法律的渊源之一。凡我国签署、批准加入了的国际公约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都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都应当加以遵守和施行。
6. 简述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答案】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应区分不同情况: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如果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如果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改判。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经过第二审程序,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作出维持原判并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裁定; 如果认为原判量刑过重,应当依法改判; 如果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4)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
即作出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裁定。
无论是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或是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并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还是直接改判的案件,均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这些裁判一经宣告,立即交付执行。
7. 简述刑事自诉的案件范围。
【答案】(1)刑事自诉案件的概念
自诉案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人民法院能够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2)刑事自诉的案件范围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a. 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b.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c. 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d. 侵占案。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a. 故意伤害案,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b. 非法侵入住宅案; c. 侵犯通信自由案; d. 重婚案; e. 遗弃案; f.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9. 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h.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③公诉转自诉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8. 简述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之完善。
【答案】(1)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
死刑复核程序既然是审判程序,就应当加强诉讼化改造,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提高了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因素,但是,诉讼化功能仍未到位,如检察机关在该程序中处于何种地位,案卷材料如何移送,法律效力如何等均未解决; 辩护律师如何介入及怎样行使权利等都未予规定,即控、辩、审诉讼模式未予构成,还有待完善。
①建议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应当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内容。原因如下:
a. 对被告人来讲,死刑复核程序是其最后的一次辩护机会,应当让其充分享有律师辩护的权利。
b. 《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既然它适用于一审、二审程序,当然也应适用于死刑复核程序。
c. 强化死刑复核程序中对被告人的法律援助。
②建议规定附条件的听审程序,即控辩双方或一方对证据、事实及法律适用有重大异议的案件,法官除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及检察人员的意见外,必要时以听审方式让被告人与证人、被害人对质,以体现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实现裁判的正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