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 .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
B .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C .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获批准的
D .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
E .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重整协议
● 参考解析
本题考核重整程序的终止。导致重整程序终止的情形主要有:第一,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审理确认后,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二,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三,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第四,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获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五,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裁定不予批准并终止重整程序。选项ABC都是正确的。选项D,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选项E,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需要区分终止重整程序和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被人民法院批准后,重整程序就要终止,以进入下一个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重整程序与重整计划的执行是两个阶段。重整程序在执行程序之前,是为了制定重整计划而设立的一个独立的程序。当重整计划被法院批准后,重整程序的目的也已经完成,所以需要终止,以便进入下一个执行程序中。(同样可以理解终止和解程序和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