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891民法、刑法之《民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民事义务

【答案】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民事义务是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民事义务的含义阐释如下:①民事义务的产生依据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②民事义务的作用方式通常是要求民事主体(即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③民事义务的目的是满足相对人权利的实现。

在绝对法律关系中,民事义务通常表现为不为一定行为,以免侵扰相对人的自由。

在相对法律关系,尤其是债的关系中,民事义务的类型比较丰富,包括:①主合同义务; ②从合同义务; ③附随义务; ④不真正义务。

2. 物

【答案】法律上的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民法上的物,具有物理属性,也是哲学意义上的物质,但是物理学及哲学意义上的物及物质却并不能都成为法律上的物。凡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一定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和支配的自然物及人类创造物,都能成为法律上的物。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

法律上所称之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具有非人格性。

(2)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民法上的物,必须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一定的社会需要。不具有使用价值的物,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物。

(3)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

能够为民事主体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民事主体以一定的物质客体成立法律关系,设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为了从中获取一定的利益。如果所设定权利义务之客体不能为人所控制或者支配,则权利的享有、义务的承担无从因人的意志而实现,此种法律关系的设定没有实际意义。

(4)物一般指有体物

有体物,是指占有一定空间且具有某种形体的物,

(5)物须有独立性

物权法采“一物一权主义”,因此法律上的物须有独立性。

二、简答题

3. 试述物权变动的原因。

【答案】物权法律关系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会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或消灭。而作为主体

所享有的权利,物权也会因法律事实而取得或丧失。这些引起物权取得或丧失的法律事实,正是物权取得或丧失的原因,可以将其划分为两类即民事行为和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具体阐述如下:

(1)物权的取得

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项:

①民事行为。这是取得物权的最常见的法律事实。

②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这主要有:

a. 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b. 因征收或者没收取得物权;

c. 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

d. 因附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

e. 因继承取得物权;

f. 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取得所有权;

g. 因合法生产、建造而取得物权;

h.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取得物权;

i 孽息的所有权取得。

(2)物权的消灭

能够引起物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项:

①民事行为。

a. 抛弃,这是以消灭物权为目的的单方民事行为。

b. 合同,这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约定物权的存续期间,或者约定物权消灭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

c. 撤销权的行使,法律或合同规定有撤销权的,因撤销权的行使会导致物权的消灭。

②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

a. 标的物的灭失。物权的标的物如果在生产过程中被消耗、在生活中被消费,如油料燃烧、食物被吃掉、汽车报废,或者标的物因其他原因被灭失,如地震、大火导致的房屋倒塌、烧毁。在这些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的不存在了,因而该物的物权也就不存在了。

b. 法定期间届满。在法律上对他物权的存续规定了期间,该期间届满,则物权消灭。

c. 混同。这是指法律上的两个主体资格归属于一人时,无并存的必要,一方为另一方所吸收的关系。混同有债权与债务的混同和物权的混同,这里专指物权的混同。物权的混同,是指同一物的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一人时,其他物权因棍同而消灭。

4. 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类型。

【答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我国,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以下几种:

(1)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并不由行为人直接负赔偿责任,直接承担责任的是行为人所在的单位。因为法人虽然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它的行为能力,即对外业务活动,需要通过它的工作人员来进行。按照民事法律的规定,法人代表及其所委托的人员对外

进行民事活动时,他所代表的不是个人,而是法人本身。

(2)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国家赔偿责任中的一种,而非一般民事主体的法人和公民。

(3)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且其责任形式是连带责任。

(4)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只要存在损害事实及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即可,当然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行为人小承担民事责任。

(5)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亦适用无过错责任。但污染环境造成损害若系不可抗力或受害人自己及第三者故意或过失所致者,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6)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由对他们负有监护义务的监护人来承担,但对于能够证明自己已尽到了监护责任的人,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7)饲养动物及其他原因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由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但如果是由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则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可免责。

其他原因致人损害是指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5. 简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区别。

【答案】(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概念

①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和安宁为内容的权利。

②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维护身体和心理机能健康为内容的人格权。

③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组织完整安全并支配其身体或者身体组成部分的人格权。

(2)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都是非常重要的人格权,三者之间彼此独立。其区别如下: ①人格利益不同

生命权保护的是生命利益,健康权保护的是健康利益,身体权保护的则是身体利益。由此导致在权利内容方面存在差异。

②被侵犯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

在一般情况下,生命权受到侵犯时,将会给权利人造成最严重的后果; 健康权受到侵犯时,造成的后果要轻于生命权的后果,但要重于侵犯身体权造成的后果; 侵犯身体权给权利人造成的后果相对最轻。

③责任性质及责任范围不同正因为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所以,法律规定的责任性质及赔偿范围都存在不同。在责任性质方面,侵犯生命权的,一般可能既构成刑事责任,也构成民事责任; 侵犯健康权,一般也可能既构成刑事责任,也构成民事责任; 而侵犯身体权,一般只构成民事责任。在责任范围方面,侵犯生命权的刑事责任一般要重于侵犯健康权的刑事责任。侵犯生命权的民事责任一般要重于侵犯健康权的民事责任,侵犯身体权的民事责任可能最轻。《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