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810民法学、刑法学之民法考研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答案】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又称不生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包括:①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非有效,亦非无效。②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效力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是否追认或者是否形成了其他法定条件,其结果可能变为有效的民事行为,也可能变为无效的民事行为。③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确定为有效的,其效力溯及于行为成立时; 确定为无效的,自始无效。
2. 遗嘱能力
【答案】遗嘱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以设立遗嘱方式依法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资格,亦即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我国《继承法》中未明确规定公民的遗嘱能力,但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3. 原始取得
【答案】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例如因生产、征收、先占、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
我国的原始取得主要形式包括:劳动生产、收益、孽息、添附、无主财产、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发现隐藏物、埋藏物、先占、善意取得、没收、征收、税收、征用。
4. 质权
【答案】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的特征包括:①质权是一种动产物权,对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也不得设定质权。另外,财产权利也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称权利质权。②质权须移转质物的占有,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在设立质权时,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应当将质物的占有移交给债权人。
5. 债务承担
【答案】债务承担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该第三人称为承担人。债务承担合同成立并生效,债务就发生转让的效果,不需要履行行为。这是债务承担合同与有体物买卖合同的明显不同点。
二、简答题
6. 简述我国民法领域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
【答案】我国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不承认判例法的地位。因而判例法不属于我国民法的法律渊源,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虽为成文法国家,但建立判例制度不仅将我国历史上重视判例的做法得以保持和发展,而且也完全符合当今世界各国法律发展的趋向。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具体体现在:
(1)判例法与成文法各具特点,很难说谁优谁劣
判例法和成文法各有优劣,最佳办法是将两者融为一体,相互取长补短。正是由于这一原因,自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两大法系在法律形式方面相互接近和融合,出现了一种“趋同现象”。
(2)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建立判例制度有助于法官在裁判中正确适用法律
判例本身是正确适用法律、解释法律的样板,因此遵循先例,实际上为法官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了指导,确保同案同判和司法统一。
(3)有助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由于目前立法规定较为原则、抽象,特别是由于立法尚不完善,因此给法官的自由裁量留下了很大的空间,这就需要通过判例对此种自由裁量权作出适当的限制,以防止自由裁量权被滥用。
因为按照遵循先例的要求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必须适用相同的规则,判决的结果应当大体保持一致。法官不可随意地行使自由裁量权,而应受对法律的适用和准确的裁判起示范作用的先例的拘束。保障判决的大体一致性,也可以充分实现法的安全价值。
(4)有利于尽快提高法官裁判质量
为保障司法公正、提高裁判质量,需要通过建立判例制度,为法官制作判决书提供良好的样板。成文法不可能穷尽概括民法调整的全部社会关系,判例法制度具有提高效率、灵活适应新情况的优点。每一个先例都是在事实的认定和说理方面的标本,法官必须要按照先例来制作判决书,既要讲清楚事实,又要讲清楚道理,做到严格司法、以理服人、公正裁判。
7. 合同法上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与侵权法上的赔偿范围的具体区别。
【答案】(1)违约责任实行完全赔偿原则,赔偿范围包括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但受到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非物质损害通常不在违约责任赔偿范围之内。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侵权责任以填补损害为原则,赔偿范围为被侵权人实际受到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受害人已有财产的减少和既得利益的丧失),也包括间接损害(预期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包括人身、财产的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人身权益受到侵害造成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对于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 赔偿范围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了间接损失,且不受可预见原则的限制。这与违约赔偿有明显的区别。
8. 简述诉讼时效的中止。
【答案】(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又称诉讼时效期间不完成,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使怠于行使权利者承担不利后果。
(2)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为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其他障碍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①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己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②继承开始后,没有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③其他构成行使权利之障碍的事由,由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决定之。
(3)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中止的时间,为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4)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后,中止的期间不计入时效期间内。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与中止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合并计入总的时效期间。
三、论述题
9. 试论人格权制度的法律地位和意义。
【答案】(1)人格权制度的法律地位
人格权法是确认并保护公民和法人人格权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格权制度对强化人类对自身的关怀,维护人的价值和尊严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人格权制度在各国民法典和民法通则中均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具体如下:
①人格权制度在各主要国家民法典和民法通则中的地位
自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无论是采用“法学阶梯”模式编篡,还是采用“学说汇编”模式制定,其中对物权、债权等制度的规定都比较完备,皆能独立成编,而关于人格权的规定既粗糙又凌乱。19世纪之前的《法国民法典》根本没有关于人格权的规定。
后来出于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19世纪法院开始通过对民法典的第1380条的解释来保护人的一些具体的人格权,《德国民法典》因受当时法学思潮的影响,尽管也对人格权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但是也未承认一般人格权。二战后,反思纳粹行径的德国人开始意识到对人格保护的重要性。德国法院顺应这一潮流,通过一系列判例,根据其基本法第一条、第二条确立了一般人格权制度。世界上首次以法典形式确认一般人格权制度的是《瑞士民法典》。它专设“人格权”一章,从而成为第一部专设人格权的法典。
②人格权制度在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地位
我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颁布的《民法通则》以专门章节“民事权利”规定了人身权(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