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 . 单位名称B . 交接日期C . 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D . 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
● 参考解析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31条规定,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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