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914行政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之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以及走私犯罪侦查部门在办理特定的刑事案件时,也属于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居于主导的地位。
2. 审判管辖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从诉讼的角度讲,审判管辖所要解决的是某个刑事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进行审判的问题。
3. 无罪推定原则
【答案】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未被依法确定为有罪以前,应被推定或者假定为无罪。对此,可做如下理解:
①无罪推定是一种推定;
②无罪推定是一种可以被推翻的推定。由此可见,无罪推定所设定的并不是任何事实,不等于无罪认定,而仅仅设定一种法律状态,一种具有暂时性、程序性的法律状态。
在审判阶段,无罪推定原则有三项要求:
①法律已经推定被告人无罪,因此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②检察官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并且这一证明责任是不可转移的;
③疑罪从无。检察官有一定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但证据并不充分时,无罪推定没有被推翻,被告人应被宣告为无罪。
4.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答案】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办理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时适用的特别诉讼程序。“涉外因素”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全部或部分为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外国法人或组织),或者刑事案件发生在国外。根据最高法《解释》第392条的规定,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有以下四类:
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 ②符合《刑法》第7条、第10条规定情形的我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案件;
③符合《刑法》第8条、第10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
④符合《刑法》第9条规定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5. 自由心证制度
【答案】自由心证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许多国家在赋予法官自由判断证据证明力的权力的同时,为防止法官利用这一权力主观擅断,对自由心证的形成规定了若干限制条件,具体包括:
①内心确信必须是从本案情况中得出的结论;
②必须是基于一切情况的酌量和判断;
③所考察的情况必须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他们的全部总和;
④必须是对每一证据“依据证据的固有性质和它与案件的关联”加以判断的结果。
法官必须在证据调查和辩论的基础上,按照经验法则和逻辑要求合理地进行判断,否则,可能被提起上诉。
6. 辨认
【答案】辨认是指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别和确认的一种侦查活动。通过辨认活动,可以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的真实性以及死者的身份情况和犯罪嫌疑人是否为作案人予以辨别确认,从而为侦查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进而有利于查明案情,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迅速查获犯罪人,为侦查破案提供重要依据。
7. 附带民事诉讼
【答案】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是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赔偿范围、提起和审理程序等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 刑事辩护
【答案】刑事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被追诉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以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9. 行为保全
【答案】行为保全,是指对于完成行为的给付请求,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
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制止某种行为或者要求作出某种行为的保全。根据行为保全的功能划分为确保型行为保全和制止型行为保全,根据行为保全的适用范围分为给付型、形成型以及确认型行为保全。
10.诉讼
【答案】诉讼是指原告对被告提出告诉,由裁判机关解决双方的争议。现代的诉讼,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诉讼,可以从两个层面上去理解:一是由原告、被告和裁判者构成基本诉讼主体的活动; 二是一系列不断向前推进的程序化活动。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案件的原告和被告;
②诉讼必须有国家的司法机关参加、主持进行和对案件作出裁决:
③诉讼应当依法进行。
二、简答题
11.简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答案】《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原则包含以下两项内容: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即审判独立。
①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②我国实行的是法院的整体独立,而不是由“审判员”个人独立行使。对一般案件,合议庭有权独立地作出裁判。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③人民法院的上下级关系是审级监督关系,上级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就具体案件的审判,不能直接干预,不能指令下级法院如何审判,只能通过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
(2)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即检察独立。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例如,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的抗诉。人民检察院是以系统独立的方式,检察一体化地独立行使职权的。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向它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它的监督。权力机关监督人民法院的工作,一般是通过听取工作报告的方式,但也不排除在发现人民法院办案错误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人民代表可以对人民法院提出质询案。这些监督有利于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案,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同时,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有权通过个案监督的方式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不意味着不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必须改革与完善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制定司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向司法机关推荐优秀的司法工作人员,对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