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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534法学综合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了解权

【答案】了解权是指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了解和获取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信息,包括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会议决议、决定、制度、标准、程序规则以及与行政相对人本人有关的各种档案材料。除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外,相对人均有权查阅、复制和要求行政主体主动提供。

2. 公务员

【答案】公务员是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的范围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这“七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3. 行政听证制度

【答案】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源于英国普通法上自然公正原则的规则之一,即“听取另一方证词”。根据我国行政法相关的规定属于行政听证范围内的事项主要有:行政立法和行政处理。行政听证的形式可以分为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

4. 受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

【答案】①受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含义:

受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

②受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在于:

a. 性质不同。被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活动; 被授权组织属于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活动。

b. 产生的依据不同。被委托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机关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 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的授权产生。

c. 行为的后果不同。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被授权组织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5. 行政复议第三人

【答案】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者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 行政程序中的案卷制度

【答案】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记录和法律文书等,根据一定的顺序组成的书面材料。案卷是行政行为作出过程和支持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正式的行政程序必须有案卷,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

案卷的法律意义是:

①法律要求行政主体将行政行为的过程作成书面材料,防止行政主体悠意行使行政职权。 ②有助于说服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行为,提高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可接受程度。

③为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和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提供事实根据和材料。

7. 国家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答案】国家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国家公务活动中,只要有损害结果发生,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无须考虑致害人的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为社会连带主义与公共负担人人平等原则。公务无过错责任的意旨在于将公务危险造成的风险损失由个人承担转而由社会全体人员承担,以实现责任的社会化。无危险责任原则不评判侵权行为引起的原因、性质与内容,不问其是否违法或有无过错,而是从侵权行为的结果着眼,从结果责任出发,实行客观归责。

8. 行政公开原则

【答案】行政公开原则是指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 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行政公开原则的主要要求包括:

①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

②行政执法行为公开;

③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

④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二、简答题

9. 简述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

【答案】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在于:

(1)性质不同。

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活动,其本质是代表国家行使立法权的行为; 而行政立法行为则是依法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的行政行为。

(2)调整对象不同。

行政立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较为具体的行政事务,而权力机关立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重大事项。

(3)效力不同。

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行政法律,其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行政法规、规章,它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或从事行政行为的依据; 而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其效力低于法律,且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地方政府的规章同时不得与地方法规相抵触,否则无效。

(4)程序不同。

国家权力机关制定行政法律规范必须遵循法定的严格立法程序,比行政立法程序正规、严格,更注重民主; 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必须遵循行政立法程序,一般较简便、灵活,更注重效率。

10.结合具体案例,简述条约的解释规则。

【答案】条约在执行过程中,因缔约国对约文理解不同而产生分歧,这就引起条约的解释问题。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具体规定的正确意义加以剖析、阐明。关于条约的解释,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由谁解释,二是依什么规则进行解释。在法理上,条约的解释有学理解释与官力一解释、有权解释与非有权解释之分。

(1)以一种文字缔约的条约的解释规则

对条约的解释,无论是国际法的理论或是实践,都没有提供一套完整的、精细的规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3条规定体现了四个规则:

①善意原则,它要求对条约加以善意的解释,解释应合理、合法。同一条约中的字句应作前后一致的解释,同一字句在不同条款中应作一贯解释,解释不得违反国际法原则及条约法规则。

②整体原则,它要求根据条约的全部条款而不拘泥于个别字句进行解释。上下文有矛盾的,应结合上下文的整体意思; 特殊用语与一般用语矛盾的,先依特殊用语; 有明显错误的,依正确的意思; 整体解释原则包括使用条约之准备工作等补充资料。

③目的原则,它要求特别注重条约所载的目的和宗旨,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采用最符合条约的目的宗旨的意义。

④通常意义原则,常设国际法院和国际法院在其判决及咨询意见中曾多次指出,“文字必须按其在上下文中通常有的意义解释,这是解释的一个基本原则”; 并强调“解释及适用条约约文时,首先要尽力按约文的自然而通常的意义使条文有效。”

(2)以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缔结的条约的解释规则

①每种文字的文本在解释时具有同等的效力,除非条约明确规定了遇有解释分歧时应以某种文字为准;

②作准文字以外的条约的其他文字文本,在解释条约时可以作为参考;

③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都是条约文本的作准文字的,条约用语在各该作准文本内应推定为意义相同; 如遇有分歧,按条约另外明文规定为准的某种文字解释; 条约未再特别规定以某种文字为准的,有关各方仅受本国文字文本的约束,而且不得从对方文字文本的不同解释中获得利益; 如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