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833法学B卷(经济法、国际经济法)之国际经济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市场准入
【答案】市场准入,是GA TS 具体承诺的义务之一,指一国允许外国的服务贸易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6条规定:“一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方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在承诺义务的计划表中确定的期限、限制和条件。”对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提供市场准入,实质上是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进行服务的国际投资,是通过对涉及广泛领域的国内法规的修改、进行双边或多边谈判逐步实现的。
2. 限制性商业条款
【答案】限制性商业条款,又称限制性商业惯例,一般是指在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技术转让方凭借其技术和经济优势而向受让方施加的,为法律所禁止的,对正常贸易和竞争具有限制或扭曲作用的条款。其在国际贸易中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如卡特尔协议; 利用转移定价限制竟争; 通过合并、接收、合营等形式垄断市场; 许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等。
3. 定期租船合同
【答案】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party),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租船合同的常见形式,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配各船员的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出租整个船舶,承租人按月或日支付租金。定期租船合同最大特点是承租人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出租人只负责船舶的维护、维修。
4. 税收饶让抵免
【答案】税收饶让抵免,是指处于资本输入国地位的国家,为使其减免税优惠能发挥实际效用往往在与发达的资本输出国谈签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要求对方承诺实行税收饶让抵免。即居住国对其居民因来源地国实行减免税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那部分税额应视为已经缴纳一样给予抵免。又称“虚拟抵免”和“影子税收抵免”。其主要意义不在于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而是为了配合有关国家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鼓励投资。
5. Know-how
【答案】Know-how ,即专有技术,又称技术诀窍、技术秘密,是在英美法律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概念,各国对其含义解释不尽一致,一般指未公开的、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
概括起来,有广泛性、秘密性、实用性、可转让性、同时拥有性、非专利性以及一定的创新性和较难获取性等特点。
二、简答题
6. 试述如何界定国际服务贸易。
【答案】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各种类型服务的跨国交易,它们既可以发生在不同国家国民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不同的国土之间。
(1)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列举了其所适用的四种类型的服务:
①跨境服务,即自一成员境内向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如通过邮电、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视听、信息传递和国际资金划拨等。
②境外消费,即在一成员境内向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如一成员的国民、商用运输工具到另一成员境内接受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
③商业存在,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服务。所谓“商业存在”,是指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为提供服务在一成员境内组建、取得或维持一个法人或创建或维持一个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④自然人的存在,即一成员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在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
(2)国际服务贸易和国际货物贸易相比,有如下主要特征:
①无形性、同步性
服务,是一种无形产品,以活动形式提供使用价值。其易逝性、不可储存性、同步性与凝结在货物(产品)中的物化劳动有着本质的不同。
②国际服务贸易主体的国际性
国际服务贸易是由来自不同国家的服务的提供者和服务的消费者之间发生的交易,而国际货物贸易则是交易客体,即货物的跨境流动,不考虑交易主体的国籍问题。
③政策问题多于法律问题
一国是否允许外国服务业进入其市场,是否给予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涉及更为敏感的人员的自由流动及移民政策问题、利用外资政策问题、文化和意识形态问题,甚至主权和国家安全等问题,所涉范围广泛、问题复杂,既和一国综合经济实力有关,也和国家的对外方针政策有关。
④法律调整的国内倾向
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由于各国服务贸易发展水平相差太大,政府执行的方针政策不同,因此调整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关系诸如在人员、资本、信息、技术等的自由流动方面和市场准入方面,主要靠各国各自的国内立法来调整。
7. 何谓“灰色区域措施”? 试说明其产生的原因与负面影响。
【答案】“灰色区域措施”是指有实力的发达国家可以向实力较弱的贸易伙伴,大多为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迫使其签订自动出口或进口限制协议,以及有秩序的销售协议等,违反关贸总
协定规则非歧视待遇原则的选择性保障措施。
(1)“灰色区域措施”产生的原因
作为进口国与出口国双方博弈的产物,“灰区措施”对于进口国和出口国来说,具有特殊价值。它的产生和蔓延与进口国的国内政治结构、进口国和出口国的国际政治经济关系、国际宏观经济背景、贸易利益分配等因素密切相关。
①进口国实施“灰区措施”具有绕开国内宪政权力限制的目的。
一般而言,一个国家的行政机关对外缔结正式的国际条约可能需要立法机关的批准,行政部门都不享有一般性成文法授权去达成不符合GATT 国际义务的保障措施协议,采取非正式或默示的灰区措施安排则可以避开司法的控制。
②出口国与进口国政府达成的双边安排或者出口国政府的单边行动,从表面上看是“自愿的”,但是实际上往往是迫于进口国的政治或经济压力。
③“灰区措施”产生和蔓延具有相应的宏观国际经济背景。
灰区措施鼎盛时的20世纪70, 80年代,正是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的西方国家经济的最困难时期,而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开始对西方国家具有了较大的比较优势。在GA TT 保障措施已不能满足西方国家贸易保护的需求时,这些国家就大量寻求“灰色区域措施”的保护。
④在微观层面的贸易利益分配上,进口国政府对外推行“灰色区域措施”有利于维护国内生产者在国内市场的市场份额和销售价格,保护国内生产者的竞争能力。
(2)“灰色区域措施”的负面影响
在历史上,“灰色区域措施”是与GA 丁T 多边贸易体制相伴而生的,它的出现和发展对多边贸易体制形成了侵蚀。
①在处理国际贸易关系的方法上,灰区措施与GATT 体制是双边主义与多边主义的关系。 在灰区措施中,贸易政策的安排体现出双边主义的倾向,进口国给予出口国的配额是专向性的,并不适用全球配额和招标方式; 反过来看,进口国对出口国的贸易限制也是专向性的,并不适用其他缔约方。因此,灰区措施对GATT 多边贸易规则的规避,实际上是一种双边主义贸易政策对多边主义的侵蚀。
②在国际法上,“灰色区域措施”不具有合法性。
由于修改方旨在使新的双边条约仅在它们之间生效,虽然“后法优于先法”,但是有可能对未参与修改条约的其他当事国造成损害,因为它与GA TT 协议的目的和宗旨不相容,减损了其他GA TT 缔约方在GATT 项下的权利或义务,与多边贸易体制所秉承的贸易理论是相互对立的。
8. 与国内税收关系相比,国际税法所调整的国际税收关系有哪些特点?
【答案】与国内税收关系相比,国际税法所调整的国际税收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1)税收关系的主体
国际税收关系中的征税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它们均有权对纳税人的跨国征税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