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华北电力大学(北京)881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留置送达
【答案】留置送达是指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件放置在收件人或代收人的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留置送达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即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才能采用。找不到收件人,同时也找不到代收人时,不能采用留置送达。此外,并非所有诉讼文件都可以适用留置送达,如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
2. 刑事司法协助
【答案】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相互请求,相互协助,代为进行某些刑事诉讼行为的活动。刑事司法协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刑事司法协助常称为审判协助,包括送达法律文书、询问证人和鉴定人、搜查、扣押、有关情报的提供等。广义上的刑事司法协助包含了狭义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以及犯人引渡、诉讼移管、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3. 申诉
【答案】申诉,是指申诉权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服,以书状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该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并要求重新审判的行为。当事人等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认为有错误,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这既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也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材料来源,也是使确有错误的裁判得以纠正的重要途径。
4. 刑事管辖
【答案】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刑事管辖是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实质上就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
5. 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结构
【答案】(1)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就《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的文字表达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以惩罚犯罪为主旨的,缺乏保障人权的精神。如此,《刑事诉
讼法》第2条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加以弥补。
(2)刑事诉讼的结构是指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组合方式和相互关系。诉讼结构不同,由此发生的诉讼效果、发挥的诉讼功能也不一样。
(3)刑事诉讼目的与结构的关系,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①刑事诉讼结构对于目的的手段性,决定了结构受目的的制约和支配。在刑事诉讼中,结构模式的选择由对该结构将要发挥的功能的预期所决定。不同的诉讼功能要求的往往是不同的结构,特定的诉讼功能,与特定的诉讼结构相适应。刑事诉讼的功能是揭示案件真相、确认犯罪行为人及其刑事责任并在此过程中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自由权利不受侵犯,良好的结构形成的三方制约有利于发挥这一功能。
②刑事诉讼结构是刑事诉讼的现实实践条件,是决定目的能否实现的现实力量。目的提出必须以结构可能有的机能与作用为根据,完全脱离结构的目的是不现实的。
在刑事诉讼中控诉、辩护双方地位平等、权利对等,审判方居中裁判、与双方保持等距离的结构模式,为“正三角形”结构,正三角形结构的制约作用最利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真正达到这样的要求,就能够切实发挥保障司法公正的作用,没有这样的结构,司法公正也往往难以实现。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由于检察机关的特殊地位,诉讼中控辩双方地位平等、权力对等的格局尚未形成。相反,我国刑事诉讼结构实为“倒三角形”结构。要优化刑事诉讼结构,需要将“倒三角形,,结构转变为“正三角形”结构,如此才能保证刑事诉讼目的的顺利实现。
二、简答题
6. 简述刑事赔偿请求的提出。
【答案】(1)刑事赔偿请求权人
刑事赔偿请求权人是指有权提出刑事赔偿申请,要求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人。刑事赔偿请求权人包括:
①受害人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赔偿请求权原则上应由受害者行使,被害者有能力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却不提出的,意味着他放弃自己的赔偿请求权。这里的受害者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②委托代理人
在实践中,有时受害者确实由于疾病、伤害等原因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或无力表述自己的意思时,应当允许其委托代理人行使请求权。
③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受害人死亡不会导致其赔偿请求权消灭。受害者死亡后,应当由其继承人优先行使请求权,然后才由其他对受害者具有扶养义务的亲属行使请求权。
(2)刑事赔偿请求的方式
刑事赔偿请求不应采取提起诉讼的方式。提出赔偿请求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即提交刑事赔偿申请书,提出赔偿申请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
代书; 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3)刑事赔偿请求的时效
赔偿请求权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7. 人民法院对己生效判决、裁定的中诉如何审查?
【答案】人民法院对已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审查程序如下:
(1)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的审查处理,无论是由原审人民法院进行,还是由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或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处理,都应当建立申诉卷。第_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一审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定; 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缓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定。
(2)人民法院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3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经审查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重新审判; 对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 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申诉人对驳回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样认为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8. 《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试从刑事诉讼法理论、立法、实践角度评价这一规定。
【答案】本条是关于讯问程序的规定。
(1)从刑事诉讼理论角度进行评价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对于如何如实回答,我国法律并没有相关明文规定。一般应理解为,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首先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既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也要听他作无罪的辩解,以防止主观片面,先入为主。然后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情况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应当如实回答,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 既不能隐瞒,也不能无中生有,或者避重就轻。这一规定是犯罪嫌疑人的义务,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然而,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实际上就是否定了被追诉人拒绝供述或者保持沉默的权利。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在侦查过程中也应该受到合理的保护,这一规定理论上权利与义务存在矛盾。
(2)从立法角度进行评价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我国立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义务,其立法理由是为两了有利于发现侦破案件的事实、线索或者是案件的真实情况,重视供述在查明案件事实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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