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第三人撤销诉讼是指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因非可归责于己的事由未参与诉讼或未被充分代表,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错误,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其造成的不利影响。在我国,第三人撤销诉讼是一项新的诉讼制度,亟待从具体适用的角度进行研究和探讨。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等问题,正文部分共分为六章。
第一章第三人撤销诉讼概述,主要阐述其基本概念、程序特征、法律性质。第三人撤销诉讼是程序保障与统一解决纷争价值理念相互协调的产物。为了实现纠纷的统一解决,裁判的既判力或争点效需要扩张及于第三人。当裁判的既判力或争点效不当扩张及于第三人时,第三人撤销诉讼提供了一种救济途径。第三人撤销诉讼是当事人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对其造成的不利影响,其本质是形成之诉。第三人撤销诉讼具有保护第三人民事权益与纠正裁判错误的双重功能。程序的启动需要兼顾当事人诉权的实现与裁判的安定性。
第二章第三人撤销诉讼的主体,主要阐释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原告、被告的范围。第三人撤销诉讼的主体是受到原裁判的既判力或争点效及于的主体。原告是原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被告是原诉讼的当事人。民事裁判的效力是通过“诉讼参与”与“诉讼代表”两种途径及于或扩张及于民事主体。本文以“参与诉讼”与“代表诉讼”的主体来定义第三人撤销诉讼的被告范围;以“未参与诉讼”或“未充分代表”的主体来定义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原告范围。原告范围有两种类型,即未参与诉讼的第三人与未被充分代表的第三人。未参与诉讼的第三人包括未参与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未参与诉讼的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人、未参与诉讼的准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及未参与诉讼的辅助参与人。未被充分代表的第三人包括未被充分代表的被担当人、未被充分代表的特定继受人、未被充分代表的受益人以及其他未被充分代表的第三人,如一般债权人。被告范围包括原诉讼的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为了使纠纷统一解决,将原裁判所确认的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较为合适。
第三章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客体,主要阐释第三人撤销诉讼客体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就形式要件而言,判决、裁定、调解书均可以作为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客体。客体应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且对第三人的民事权益造成了不利影响。就实体要件而言,第三人是以裁判主体或裁判理由的效力对其合法的民事权益造成不利益而提起的撤销诉讼。结合当前的司法现况来看,这种不利益是指第三人的实体权益,不包括程序权益。只要是合法的实体利益,无论是现实利益与期待利益均可以获得诉讼程序的保护。
第四章第三人撤销诉讼的诉讼要件。主要阐述诉讼要件的内容、调查方法、证明责任以及诉讼要件的审查方式。第三人撤销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程序,第三人提起诉讼除了具备一般诉讼要件外,还有满足特殊诉讼要件的要求。一般诉讼要件包括当事人要件、诉的利益要件,法院要件。特殊要件包括未参与诉讼或未被充分代表的第三人要件、非因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要件、生效裁判的要件等。诉讼要件分为职权调查要件、职权探知要件、当事人抗辩要件。除法院职权调查要件外,第三人应对职权探知要件、当事人抗辩要件提供证明材料。当诉讼要件的合法性处于真伪不明时,负有提出证据材料义务的主体承担证明责任。诉讼要件的审理处于诉讼成立要件审理与本案审理的中间阶段。诉讼要件之间的审理不宜有先后顺序的划分。
第五章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审理程序,主要阐述独立型第三人撤销诉讼与附带型第三人撤销诉讼的提起期间、管辖法院、审理方式及救济途径。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审理程序类似于法国的独立型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审理程序,即除法律有明确规定之外,撤销诉讼的程序审理参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法国的附带型第三人撤销诉讼,能够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一并纠正生效裁判对第三人造成的不利益,具有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功能。本部分就独立型与附带型第三人撤销诉讼的提起期间、管辖法院、审理方式及救济途径展开论述。
第六章第三人撤销诉讼的法律效果,主要阐述第三人撤销诉讼的诉讼效果、判决效果。诉讼效果包括中止裁判执行效力与有限审理效力。判决效果包括判决的效力与判决的形式。判决的效力分为相对效力与绝对效力。当诉讼标的具有可分性时,判决具有相对效力。法院仅就第三人请求撤销或改变的部分进行审理。判决撤销或改变部分的效力在第三人撤销诉讼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在原诉讼当事人之间也产生效力。判决未撤销或未改变部分在原诉讼当事人之间继续发生效力。当诉讼标的不具有可分性时,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判决具有绝对效力。撤销或改变原裁判的效力对第三人以及原诉讼当事人之间均产生效力。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判决形式包括撤销原裁判的判决、变更原裁判的判决、原裁判效力不及第三人的判决以及维持原裁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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