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民法学(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法人拟制说
【答案】法人拟制说是关于法人本质的一种学说。根据法人拟制说,除自然人之外无独立人格的存在,对于法律所拟制的人应采取限制的态度,表现为法人应经过国家的特许才能成立。同时主张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财产、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人格、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责仟。这对于现代法人制度的建立有重要意义。该说是特定历史背景的产物,反映了19世纪的个人主义和个人本位的法律思想的影响,现代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不再采此说。
2. 隐私权
【答案】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的特点: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隐私权具有真实性和秘密性; 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
3. 意思表示之要素
【答案】意思表示之要素即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意思表示所必须具备的事实要素。一般认为,意思表示应由目的意思、效果意思两个主观要素和表示行为这一客观要素构成:①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不具备目的意思或目的意思不完整或目的意思有矛盾的表示行为不构成意思表示。②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欲使其目的意思发生法律上效力的意思要素,即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又称法效意思、效力意思。效果意思以日的意思为基础,以日的意思为前提。③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客观理解的行为要素。
4. 最高限额抵押
【答案】最高额抵押是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定的抵押权。物权法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限额抵押的特征包括:①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连续发生的债权而设定的抵押; ②最高额抵押是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5. 形成权
【答案】(1)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
权利。形成权理论是由德国学者首先提出的。形成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得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如债权人的撤销权。形成权的类型、范围广泛,依形成权所生效力可以分为三类,即生效形成权、变更形成权和消灭形成权。
6.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
【答案】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通过意思表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资格),包括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或者民事义务的能力。至于具体行为可以自己进行,也可以请他人代理进行或者代理他人进行。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基础。
7. 诉讼时效
【答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但诉讼时效经过以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8. 简单之债
【答案】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简单之债,又称为单纯之债或不可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当事人不仅不能选择其他的标的履行,而且在履行时间、方式、地点等方面都无选择的余地。
二、简答题
9. 简述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答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二者的异同具体包括:
(1)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相同点
①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都是以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的一定的法律后果,在性质上均属于法律事件。
②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制度的直接目的均在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交易秩序。
(2)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①立法精神不同
除斥期间维护的是原秩序。在除斥期间内,权利人如果不行使权利,原秩序就继续存在。相反,诉讼时效维护的是新秩序。
②适用的范围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③起算时间不同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权利发生的时间起算。
④期间的可变性不同
法律对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对除斥期间没有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⑤法律效力与法律援用不同
诉讼时效期满后,权利并不当然消灭; 除斥期间期满后,权利当然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可以放弃时效利益; 除斥期间届满后,其利益不得抛弃。
10.自然人与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区别。
【答案】(1)法人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区别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尽管和自然人一样享有权利能力,但两种权利能力并不完全一样,存在着以下区别: ①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般是普遍一致的; 法人则因经营范围的不同而权利能力不同。各个法人因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其权利能力的内容各有不同。
②自身性质的限制。尽管法人与自然人一样,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但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权利,法人不可能享有,例如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受抚养权等。
③专属于自然人的义务,如私法卜的扶养义务,法人当然不能负担。此外,各种财产权,包括受遗赠权,以及一部分人格权,如名称权、名誉权等,法人均能享有。不过出于保护言论自由的需要,公法人,尤其是机关法人的名誉权应受到严格限制。
(2)法人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区别
①产生、终止的时间不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要达到一定年龄并且神志健康方可完全具备,其行为能力有可能在此之前因精神失常而暂时中止。而当法人具备相应的成立条件,并经由设立程序取得法人资格后,即开始具备行为能力。当法人终止时,其行为能力随之终止。
②实现方式不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自己来实现,法人则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法人机关的行为,视同法人的行为。法人机关还可以委托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法人的代理人,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11.同一债权同时设定抵押担保与保证担保时的债权实现方式。
【答案】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并存是指,同一债权,既有以担保物权的形式担保债权(即物保),又有以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形式担保债权(即人保)。
(1)对这种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情况,在理论上称混合共同担保。混合共同担保的特点有二:一是被担保的债权为同一债权; 二是既有物保,又有人保。
(2)在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学者观点有分歧。《物权法》第176条区分了两种类型三种情况,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