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标签上必注明的信息有() 质权人。 监管人。 规格。 监管物。
新生儿居室的湿度应达到() 30%~40%。 45%~50%。 55%~60%。 65%~70%。
周口未来发展定位是“一极两区三中心”。其中三中心是()。 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中心,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豫东南商贸物流中心。 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中心,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区域交通中心,豫东南商贸物流中心。 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中心,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区域交通中心,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区域交通中心,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豫东南商贸物流中心。
Cross curves of stability show which of the following(). The righting arms at various angles of inclination and displacement。 The metacentric height at large angles of heel。 The height of the center of buoyancy at various angles。 The metacentric radius at various displacement。
对新生儿实施家庭访视的初访时间是出院回家后() 一周内。 6~8天。 9~12天。
吴某与林某于2016年6月1日起合伙设立“格朗明近视弱视保健中心”,同年6月9日,在龙泉市某报刊上发布了一则名为《一个事实引发的思考》的广告,主要内容称:格朗明调视膏,其疗效经国内20余所大型医院验证,65000例近、弱视患者三年多药理临床实验,各项指标均达到国际SDA领先认证,有效率高达96%,治愈率高达91%。被权威专家认定为"目前世界上治疗近视、弱视最先进、最有效的绿色疗法"。是经过国家卫生部特别鉴定的国家级新药,并喜获国家专利(专利号为:97108531-5)。同期,两当事人又出资800元自行印制相同内容的宣传单,通过散发、传递的形式,宣传和介绍格朗明调视膏。经查格朗明调视膏系一种保健用品,而非宣传中所称的药品,且当事人对广告中所做宣传亦不能提供事实根据。调查同时查明,从2016年6月3日起至2006年6月22日案发时,当事人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即擅自开业以"格朗明近视弱视保健中心"的名义对外营业,收取营业款7568元,非法获取利润4688元。在广告中所引用“格朗明调视膏,其疗效经国内20余所大型医院验证,65000例近、弱视患者三年多药理临床实验,各项指标均达到国际SDA领先认证”的宣传内容的合法要件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