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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803法学综合之刑法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犯罪集团

【答案】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具有下列特征:

①主体必须是由3人以上组成的。

②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固定性。

③具有共同实施某种犯罪的目的性。

④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 斡旋受贿

【答案】斡旋受贿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3.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答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监视居住的特殊执行方式,除了满足适用监视居住的必备条件之外,还必须具备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的。

4. 立案

【答案】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阶段。立案,即立案程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及人民法院对自诉人的自诉材料进行审查后,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立案是一个完整的诉讼程序,不仅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开始阶段,更重要的是,它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诉讼阶段。

5. 刑法的溯及力

【答案】溯及力又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的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 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各国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概括起来有四个原则:

①从旧原则,即一概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②从新原则,即一概适用裁判时的法律。

③从新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裁判时的新法,但旧法对行为人有利时适用旧法。

④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旧法,但新法对行为人有利时适用新法。

6. 违法性认识

【答案】违法性认识,是指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在形式上是违法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是台定违法性认识,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显然是只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及行为结果的危害性,而没有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及结果的刑事违法性。

7. 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

【答案】(1)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内判处较轻的刑种和较短的刑期。我国刑法关于法定刑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

①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

②一罪的法定刑有几个量刑幅度。

在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从轻处罚就是在该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者较短的刑期。在一罪的法定刑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从轻处罚是指在与具体犯罪情况相对应的量刑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较短的刑期。

(2)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里所说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应是指判处低于所犯之罪的法定最低刑的刑罚。在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就是判处低于该幅度最低刑的刑罚。在一罪的法定刑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是指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减轻处罚的裁量方式有两种:

①由审判人员直接裁量,这是在犯罪人具有刑法所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适用的。 ②审判人员不能直接裁量,而是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是在犯罪人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具有特殊情况需要减轻的情况下适用的。

8. 正当防卫

【答案】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是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下当、合法行为,一般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都不能明-超过必要限度。超过必要限度的,造成不应该有的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应从轻、减轻处罚。

9. 罪名

【答案】罪名,是指犯罪的名称或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正确规定和使用罪名对于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正确定罪和量刑,都具有重要意义。

罪名的功能包括:概括功能、区分功能、评价功能和威慑功能。

10.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答案】(1)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典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包括:

①国家机关下作人员;

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③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④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 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可构成贪污罪的主体,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更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含在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内。

二、简答题

11.刑法中,实行行为的着手与预备行为的区别有哪些? 请简述。

【答案】(1)实行行为的着手,即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此处的着手就是实行行为的开始,也是预备行为的结束。

犯罪预各行为是指为实施犯罪而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具体说来,根据我国《刑法》第22条的规定,可以将犯罪预备行为区分为两种类型:

①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②其他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2)实行行为的着手与预备行为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