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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824法学综合之《民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诉讼时效之客体

【答案】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又称诉讼时效的客体。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未作规定,但一般认为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也不适用于形成权。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包括:债权请求权; 继承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人身权请求权; 基于特殊身份而产生的请求权; 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请求权; 基于共有关系产生的请求权;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请求权。

2. 宅基地使用权

【答案】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征:①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②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譬如厨房、院墙等。宅基地使用权人小得将宅基地使用权出卖或者转让; ③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一户一宅”制; ④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

二、判断改错题

3. 判断:债权人撤销权属于形成权。

【答案】这种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关于撤销权的性质,有请求权说、形成权说、责任说、折中说等不同的学说。请求权说认为,撤销权的实质为对于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有利益的第三人请求其所得利益的权利,所以此说又称债权说,依此说,请求撤销之诉为给付之诉。形成权说认为,撤销权是依债权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溯及地消灭,依此说,请求撤销之诉为形成之诉。责任说认为,债权人并不需请求受益人返还利益,即得将其视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申请法院径行对其强制执行。折中说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不仅以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为内容,而且含有请求恢复原状以取得债务人财产的作用,因而兼具形成权与请求权双重性质。上述诸说,以折中说为通说。

4. 辨析: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不属于民法上的代理。

【答案】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也属于民法上的代理,具体分析如下:

(1)根据民法理论,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2)代理的适用范围

①代理各种民事行为。这是最普遍的代理行为。如代签合同、代理履行债务等。

②代理实施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代理缴税,代理法人登记等。

③代理民事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代理行为,这是当事人实现和保护其民事权利的重要方式。后两项代理的内容不是民事行为,是广义的代理,原则不适用民法不代理的有关规定。

三、单项选择题

5. 按照我国《物权法》,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 )。

A. 不发生物权效力

B. 适用善意取得,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C. 买卖合同无效,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 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答案】A

【解析】《物权法》第20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即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买卖合同是负担行为,不要求处分权限,不影响合同效力。

6. 按照我国《物权法》,下列各种权利中属于登记对抗的是( )。

A. 小产权房、集资建房、廉租房

B. 地役权、承包经营权流转、动产抵押

C. 机动车、航空器、建设用地

D. 农村建设用地、城镇建设用地

【答案】B

【解析】《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设立,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小产权房、集资建房、廉租房都是登记生效。

《物权法》第1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8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承包经营权流转、动产抵押这三种物权的登记仅具有对抗力,不具有决定物权是否设立的效力。

《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第139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农村建设用地、城镇建设用地都是登记生效而非登记对抗。

四、简答题

7. 简述用益物权的定义和特征。

【答案】(1)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反映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在学理上还有典权和居住权等。

(2)用益物权的特征

①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气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②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的物权,是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因而从其法律性质上讲,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

③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限于不动产。在这一点上它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都不同,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

④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典型的用益物权是民法上的用益物权,如各国立法例上的地上权、永佃权、典权、用益权、居住权、地役权等。

五、论述题

8. 论述民法中的共同共有。

【答案】(1)共同共有的含义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2)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

①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产生,必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这种共同关系,或者是法律直接规定,或者是合同约定的。没有共同关系这个前提,共同共有就不会产生,而丧失这个前提,共同共有就会解体。

②共同共有没有共有份额。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划分自己对财产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才能确定各个共有人应得的份额。所以,在共同共有中,各个共有人的份额是一种潜在的份额。

③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并平等地承担义务。但是,在合伙关系中,依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合伙人可以按一定的份额享有表决权,也可以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利润。

(3)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某个或者某些共有人有权代表全体共有人管理共有财产时,则该共有人可以依法或者依合同对共有财产进行管理。

①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