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新疆大学法学院706法理学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法的实效
【答案】法的实效是指法的功能和作用实现的程度和状态,它主要是一个强调实际结果的范畴,所展示的是一种事实。法的实效与法的效力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一般来说,法只要是现行的,它就是有效的,但这些现行有效的法,并不一定都能得到很好的遵守,在很多情况下,许多法是未能充分实现其效力的,许多违法犯罪行为往往逃脱了法的追究。法的实效是法的效力实现的结果,是动态的法的效力。
2. 实质正义
【答案】实质正义是只指法律必须符合人们的道德理想、价值诉求,它着眼于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正义可分为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包括道德原则和规则、法律原则和规则等)来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在法律范围内,实质正义可以说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
3. 法律现象与法律事实
【答案】法的现象是指能够凭经验的、直观的力一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一一法本身。法律现象是法学的研究对象,一般认为,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是法律现象。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必须具备的直接前提条件,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4. 强行性规范
【答案】强行性规范是指要求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范。绝大多数义务性规范属于强行性规范; 国际强行法规定的规范是强行性规范。从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上来看,可将它分为强行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指导性规则指行为人可自己决定是否按规则指定的行为办事,规则只具有指导意义而不具强行性的规则,这是一种命令性较弱的义务性规则; 国际法上许多规则对国家来说属指导性规则。
5. 法的事实与法的价值
【答案】法的事实是指法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的后果,即法的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的事实必须是法所规定的,只有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才能引起法的后果。另一方面,法的事实的概念又反映了法的调整受到具体社会生活情况和社会事实的制约。
法的价值,是指在主体人与客体法的关系中,作为客体的法对主体的需要的人产生效应的属性。由上可知,法的事实属于实然范畴,而法的价值属于应然范畴。
6. 法律渊源与法律形式
【答案】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形式渊源或直接渊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1)法的渊源简称“法源”。关于法的渊源的解释主要有两种不一致的说法:即“立法中心主义说”和“司法中心主义说”。前者把“法的渊源”看成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所依据的材料,主张把“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分开。后者却认为法源之法特指法官用于裁判的法律。
(2)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它所指称的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法的形式表明法所存在的方式,是一国的法和法律规范的既成产品,是以一定形式存在的己然的法。法的形式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两大类别,它们各自又包括若干具体的形式。法的形式有重要价值。
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只是法律形式之一,而法律形式外延则更为宽泛。
7. 立法
【答案】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立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在:①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 ②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③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④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⑤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8. 时效免责与不诉免责
【答案】时效免责,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不诉免责,即“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在我国不仅大多数民事违法行为是受害当事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告诉才处理,而且有些轻微的刑事违法行为也是不告不理。不告不理意味着当事人不告,国家就不会把法律责任归结于违法者,即意味着违法者实际上被兔除了法律责任。
二、简答题
9. 你如何理解“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一命题?
【答案】就自由的含义来说,它意味着对必然的认识和支配,意味着人的自主,因此它对人来说是重要的。这种重要意义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自由是人的属性,是人的主体性的表现。没有自由,人就不是主体。如果人在与自然的关系上没有自由,就只能像其他动物一样消极地适应自然,受自然的奴役; 如果人在社会中没有自由,即意味着受到享受自由者的统治。无论被统治者得到怎样的物质待遇,只要否定了意志自由,否定了人的自主,他就处于一种受奴役状态。
(2)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人都要谋求自我生存和发展,都拥有生存和发展的自我意识。人在生存和发展中离不开人自我主观能动性的存在和发挥。人的自由,从一定意义上讲正
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是人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表现。
(3)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人对自由的追求,以及社会自由程度的提高既是人类发展的表征,也是人类向新的自由度迈进、获得新的发展的保证。自由是人们奋进的动力和目标之一,人类沿着奔向更高自由的自由之路不断地超越过去、开创未来。
正因为自由有如此意义,对自由的追求构成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目标。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表达了所要追求的目标:“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10.法律制度建设是否要考虑社会自身文化的适应性? 为什么?
【答案】法律制度建设应当考虑社会自身文化的适应性,这是由于文化是一个有机的综合体,法是其中的一个部分,即特殊的规范。文化对法具有决定作用,法是一定社会主文化的组成部分和表现。文化对法的这种决定作用表现如下:
(1)法所反映的是社会中居支配地位的生产生活方式的要求,生产生活中一些物质形态的东西也会决定和影响法的内容。
(2)法律所包含的基本价值标准,是社会中居主导地位的价值标准。
任何法都包含着一定的价值准则,如公平、正义、自由等,这些准则不是立法者创制出来的,而是来源于社会的主文化。立法者要使一项制度被普遍认为是正当的,被普遍接受,就必须从社会的主文化中吸取价值标准。
(3)法律规则通常是社会中通行的重要规则的重述。
法律规则是经制定和认可产生的。制定的规则可能在社会中没有原形,但一定有社会的权利要求、愿望,一定要与社会主流的价值、道德、习惯等和谐相应,至少不能有太大冲突。而认可的规则,则是有社会原形的,是社会中原有规则的法律重述。
社会中亚文化对法也有重要影响,法律会认可亚文化中合理内容。
比如,民族亚文化、职业亚文化中合理内容,会对法律产生积极影响,法律会认可其作用的空间。
11.法律关系与一般的社会关系有什么不同之处?
【答案】作为一类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明显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如果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范,就不会出现相应的法律关系。如果法律规范的内容本身就不合理,或者不具有可行性,这样的法律规范不可能真正地调整社会关系,也就不可能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相反,如果法律规范的内容合理、可行、清晰,人们根据法律规范就知道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这样的法律规范不仅能够推动法律关系形成,而且能够引导法律关系有序运转,避免法律纠纷产生。
(2)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