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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西南大学法学院857综合课二之民法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债权让与

【答案】债权让与,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其中的债权人叫做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债权让与不同于物权变动,这不仅是因为债权不同于物权,而且表现在对于公示的要求不同。物权变动必须通过转移占有、登记等公示形式对外表现出来。至于债权让与,除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债权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否则无须采用特别的公示方式。

2. 人身关系

【答案】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身份关系是基于身份利益产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利益包括亲属和监护等方面的利益。

3. 采矿权

【答案】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在物权法概括性规定基础上由《矿产资源法》予以具体明确化。采矿权客体应包括矿产资源和矿区,具有复合性,并且矿区及其所蕴涵的矿藏种类规模不同对采矿权的取得及行使有着重要影响。采矿权可有限制的转让,法律应明确并完善采矿权的抵押、出租和承包等流转形式。

4. 要约邀请

【答案】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包括:①寄送的价目表; ②拍卖公告; ③招标公告; ④招股说明书; ⑤商业广告。

5. 人身权

【答案】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的特征包括:①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自身主体资格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②人身权的法定性; ③人身权的固有性; ④人身权是体现在人身权关系中的民事权利; ⑤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但同时具有可财产救济性。

6. 债权与请求权

【答案】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它是与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权利相对应的。请求权是与支配权相对应的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所享有的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与债权请求权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分离的,例如,转让请求权亦即转让债权,抛弃请求权也就是免除债务。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债权请求权虽消灭,但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而仍然存在。债权与请求权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点:①请求权不仅包括债权请求权,也包括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等; ②就债权请求权而言,它只是债权权能之一,除请求权外,债权还包括受领权等权能。

7.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答案】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划分是传统民法的基本分类。私法人可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其划分标准是法人成立的基础。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也称为人的组合。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与学会等都是典型的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使用的各种财产,也称财产组合。各种基金会组织、寺院、慈善组织等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民法通则》未区分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在实务上区分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意义在于:有些社会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进行民事活动时,无法归于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范围,而将其归于社团法人较为准确。

8. 代理与居间

【答案】(1)代理与居间的概念

代理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代理指直接代理,又称显名代理,即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广义的代理包括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而使其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居间,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词一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法律关系。

(2)代理与居间的区别

①两者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是不同的。代理属于民法总则中的制度; 而居间则属于合同分则中的一种合同形式。

②代理关系当事人一般由三方构成,即代理人、被代理人和代理行为的相对人; 而居间当事人则由合同双方构成,即居间人和委托人。

③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为代理人的利益进行民事活动,参与处理与第三人之间的事务,并将其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而居间合同关系中,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④代理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而居间合同则是有偿合同。

二、简答题

9. 法人机关的构成。

【答案】一般来说,法人机关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部分构成,具体阐述如下:

(1)法人的权力机关,又称决策机关,它是法人自身意思的形成机关,有权决定法人的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的重大问题,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2)法人的执行机关,是法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有权执行法人章程、条例或者设立命令所规定的事项以及法人权力机关所决定的事项,有权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其主要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3)法人的监督机关,是指对法人执行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机关,如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其中法人的权利机关、监督机关是法人的任意性机关,法人的权力机关一般不设常设机构。

10.简述存在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的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有关的各项规定的内容。

【答案】依据《民法通则》第11条、12条、13条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相关规定

①《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小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有许多规定都是针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规定的。 a. 《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担任监护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成立合伙企业、担任代理人、可以进行民法上规定的所有的民事行为,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b. 《合同法》中第9条将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c. 民事行为能力的丧失的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在第69条和70条规定委托代理的终止和法定代理的终止原因中均规定了民事行为能力的丧失。

《合同法》第101条在规定提存的条件时,也规定了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时,应当将标的物进行提存。

《合同法》第193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行为能力的限制

①《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3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