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友谊出版公司享有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以图书形式出版《盗墓笔记4》的专有出版权。2008年11月,友谊出版公司发现杨海林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通过开设在淘宝网公司网站上的网店销售《盗墓笔记4》的盗版图书。友谊出版公司出版的涉案图书的单价为32.8元,而杨海林销售涉案图书的价格为13元,该价格明显低于友谊出版公司的定价。请问:
友谊出版认为淘宝网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为非法销售盗版图书提供了渠道和便利,与杨海林构成共同侵权,你认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请说明理由。友谊出版公司享有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以图书形式出版《盗墓笔记4》的专有出版权。2008年11月,友谊出版公司发现杨海林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通过开设在淘宝网公司网站上的网店销售《盗墓笔记4》的盗版图书。友谊出版公司出版的涉案图书的单价为32.8元,而杨海林销售涉案图书的价格为13元,该价格明显低于友谊出版公司的定价。请问:
友谊出版认为淘宝网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为非法销售盗版图书提供了渠道和便利,与杨海林构成共同侵权,你认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请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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