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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治安学系803法学综合(三)之刑事诉讼法学考研核心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意见证据

【答案】意见证据是指证人根据其所感知的事实作出的意见或推断性证言。根据证据法原理,一般证人的证言仅仅是指某人就自己亲自经历或者体验的事实而在法庭上所作的客观陈述。若证人证言中包含对案件事实发生、发展经过的猜测、推理和评论因素,则属于意见证据。

2. 中止侦查

【答案】中止侦查是指在侦查过程中,由于出现特殊原因影响侦查的正常进行而暂时停止侦查活动,待原因消失后,再恢复侦查活动的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采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经检察长决定,中止侦查。中止侦查的理由和条件消失后,经检察长决定,应当撤销原中止侦查决定,恢复侦查。

3. 审查起诉

【答案】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受理后,依法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以及适用的法律等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其内容包括:对移送起诉案件的受理; 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进行全面审查,监督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纠正违法情况; 通过审查依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等。

4. 传闻证据

【答案】传闻证据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所使用的一个概念,指在法庭外对直接感知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及他人制作并经本人认可的陈述笔录,或者在开庭时就他人所感知的事实向法庭所做的转述。“传闻”广义上是指,用以证明其所说内容真实的法庭之外的陈述,包括口头陈述、书面陈述以及有意或无意地带有某种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

5. 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答案】(1)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下,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决定。

(2)绝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对案件终止诉讼活动的一种处理决定。凡符合绝对不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都应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无自由裁量的余地。我国法律规定与其他国家关于法定不起诉的条件较为一致。包括:

①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被告人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

(3)两者的主要区别

①适用对象不同

相对不起诉是针对犯罪人,只是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可以适用自由裁量权,决定不起诉; 绝对不起诉的对象一般不构成犯罪,也可能是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②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不同

对于相对不起诉,检察机关可以选择起诉或者不起诉; 对于绝对不起诉,检察机关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只能依法决定不起诉。

③法律后果不同

绝对不起诉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之前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洗脱了犯罪的罪名,是无罪释放,也可能是有罪无责; 而相对不起诉的法律后果是之前是犯罪嫌疑人便是犯罪人,只是依法不处以刑罚。

此外,因其法律后果的不同,两者的救济不尽相同,当犯罪嫌疑人是以有罪无责释放时,可以选择申诉。

二、简答题

6. 简述地区管辖争议的解决。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按照各自的辖区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它从横向的角度解决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对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在确定级别管辖之后,必须确定地区管辖,明确刑事案件由同一级别的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地区管辖的一般原则,同时对特殊情况作了具体规定。具体表现为: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条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所谓更为适宜,一般包括被告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居住地的群众更多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极大,当地群众要求在当地审判的; 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管制

或者单独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因而需要在居住地执行的等。”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依据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第一审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如果在地区管辖中发生管辖争议,而人民法院之间又不能协商达成协议的,则应当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以解决管辖争议,及时确定犯罪案件的管辖。

7. 简述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答案】(1)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

(2)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①审理的对象不同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和裁定;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只限于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②提起的主体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起,或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提起; 而第二审程序则是由当事人(被害人除外)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经其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的上诉引起,或者因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而引起。

③提起的条件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必须经过法定主体认真审查,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为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才能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而第二审程序只要有合法的上诉或者抗诉就能引起,不论其上诉有无理由或抗诉理由是否充分,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必须对案件进行审理。

④有无提起的期限要求不同

提起审判I}hrtn.督程序法律没有规定期限,只在发现新罪或者需要将无罪改为有罪时,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对有罪改为无罪的,法律未规定任何期限限制; 而引起第二审程序的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逾期而又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