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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吉林财经大学经济法学701基础(法理学、刑法总论)之刑法学考研冲刺密押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单位的犯罪成立特征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该条司法解释的合理性是什么? 如何科学地适用该款司法解释?

【答案】(1)单位犯罪的概念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犯罪。

(2)单位犯罪的特征

①犯罪主体为单位。单位的类型和单位的特征都是积极地说明单位具有犯罪能力的必要条件。 ②犯罪主观方面为单位罪过。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作为一个独立的犯罪主体所持有的故意。在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上,单位与自然人并不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

③客观方面为单位行为。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的成立条件就是单位行为。

④客体方面为侵害的法益。单位犯罪从本质来说,和自然人犯罪一样,都是对某种刑法所保护的客体的侵害。

(3)该条司法解释的合理性在于严格依照了单位犯罪的成立特征,从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本质进行了分析,而不是拘泥于单位犯罪的形式特征。

①“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首先表明成立犯罪的主观方面是个人为实施犯罪,犯罪目的体现个人的意志,而不是单位的集体意志,为此目的设立单位,是个人犯罪的手段之一,因而不具有单位犯罪中单位行为的特征要求。

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表明客观方面是通过单位进行个人违法犯罪活动,此处兼顾了法律的规制作用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以避免借单位之名,行违法犯罪之实。

在司法实践中,要科学的适用该款司法解释,就必须注重对单位犯罪特征的把握和理解。结合个人成立单位的目的以及单位实施以后的主要业务是否合法等力一面,予以综合考虑。

2. 简述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构成。

【答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J 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里的民事审判,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所进行的审判活动,具体包括狭义的民事审判、经济审判、海事海商审判。构成本罪,要求行为的情节严重。

(3)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3. 缓刑与假释制度的异同点有哪些?

【答案】(1)缓刑与假释制度的概念

①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②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己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2)缓刑与假释制度的相同点

缓刑和假释均为刑罚执行制度中的重要的制度,在以下方面具有相同之处:

①缓刑和假释都在社会上服刑,不在监狱服刑。

②撤销的条件部分相同。一是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二是在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只要具各了这两个条件都要撤销缓刑、假释,根据法律规定将前后两个罪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③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均将被收监执行。

(3)缓刑与假释制度的区别

①适用的对象不同

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②适用的实质条件不同

假释的实质是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应考虑假释后对其所居住的社区的影响。缓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③有关的时间不同

a. 实行的时间不同。假释只可能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后才能实行; 缓刑是在判处缓刑的判决生效之后即开始实行,不需要执行原判刑罚;

b. 确定考验期限的标准不同。假释的考验期为剩余的未执行的刑期; 缓刑的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于1年;

c. 不执行的刑期不同。假释附条件不执行的刑期为原判刑罚未行的刑期; 缓刑附条件不执行的

刑期为原判刑罚的全部刑期。

4. 如何理解分裂国家罪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

【答案】(1)分裂国家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相同之处

二者分别属于内乱型犯罪和外患型犯罪。二者均可能发生领土被分裂的结果,且分裂国家者也往往寻求一些外国的支持,甚至依附于外国。

(2)二者的区别

①犯罪主体不同

分裂国家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并且,本罪只能由多数人构成,属于必要共犯,而背叛国家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中国公民,并且可以由单个人构成。

②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

分裂国家罪的行为人具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故意; 而背叛国家罪的行为人具有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直接故意。

③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分裂国家罪不以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作为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而背叛国家罪则以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

④犯罪客体不同

分裂国家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而背叛国家罪的客体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5.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答案】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防卫意图

①防卫认识。即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它包括对不法侵害的诸多事实因素的认识,其基本内容应当有:

a. 明确认识侵害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的存在;

b 明确认识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c 明确认识不法侵害者;

d. 明确认识不法侵害的紧迫性,且能够以防卫手段加以制止。

此外,还应基本认识到防卫行为所需要的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必要损害后果。

②防卫目的。即防卫人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以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愿望。

(2)防卫起因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实际发生和客观存在。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