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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吉林大学法学院830经济法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的一般规定。

【答案】按照现行法律,我国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方面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资本充足率,即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

(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5)中国人民银行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对资产与负债的比例设定一条警戒线,有利于保障商业银行抵御外界经济动荡干扰的能力,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也有利于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实施监督管理。

2. 简述审计机关的权限。

【答案】我国审计机关的权限有:

(1)检查权和调查权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可以依照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2)处理权和处罚权

审计机关可以依照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依法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包括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3. 简述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答案】(1)草原的所有权①《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②《物权法》第48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综上,我国草原所有权主体是国家和集体。一般来说,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属于集体所有。草原所有权由县级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草原所有权证。

(2)草原的使用权

《物权法》第124条第2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12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第12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据此,集体或者个人依法享有对草原资源的经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草原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4. 什么是保障措施和保障措施法?

【答案】(1)保障措施的含义

广义的保障措施,是指在WTO 体制中,成员方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为保障本国利益、维护国家主权背离多边贸易体制下应承担的义务,而不必承担责任。

狭义的保障措施,是指某一成员力一因意外情况或承担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义务(包括关税减让),导致某一产品进口到该成员方的数量不断大量增加,并对生产相似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时,该成员可在适当的时间和程度内,对此产品全部或部分暂停实施其所承担的义务,或者撤销、修改减让,以消除或减轻这种损害或损害的威胁。

(2)保障措施法的含义

2001年,国务院在制定《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的同时,颁布了《保障措施条例》,自2002年起施行,于2004年进行了修订。根据该条例,相关主管机关先后发布了《保障措施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关于保障措施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保障措施调查立案暂行规则》、《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等一系列配套规章。

5. 简述我国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

【答案】根据《反垄断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反垄断法调整的垄断行为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界定为:“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我国《反垄断法》根据垄断协议主体的不同,将其分为以下两类:①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

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主要包括:

a.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b.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c.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d.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e. 联合抵制交易;

f.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②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

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主要包括:

a.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b.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c.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①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②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③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④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⑤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⑥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⑦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此外,该法第五十五条还规定,“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竟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规定。经营者集中包括下列三种情形:

①经营者合并;

②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③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6. 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答案】(1)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和义务

①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b.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c.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