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7月、10月及1997年1月,当时任河南省偃师市建筑材料公司(属于国有企业)经理的郝某伙同该公司两位副经理预谋后,未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私自做出决定,3次从该公司财务处分别取出现金16000元、25000元、28000元,以补发1996年职工工资和奖金的名义,采用发红包的形式将上述款额按职工贡献大小分于本公司全体职工。 1997年4月份,偃师市建筑材料公司与偃师市机电化轻公司合并前夕,郝某和该公司两位副经理因嫌两公司合并后,其公司以前所积累的资金因而归为两公司所有私分,即又和副经理预谋后,从本公司财务上分数次取出现金91039.63元,又采用发红包形式以补发1996年职工工资和发放奖金的名义,按贡献大小将此款分于本公司所有职工。其中郝某和两位副经理各分得19000元。 【问题】对本案被告人郝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当按照()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A.实际利率。 B.票面利率。 C.市场利率。 D.合同利率。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记入()科目。 A.营业外支出。 B.投资收益。 C.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D.资本公积。
是构成万物的其中基本要素。 A、肝。 B、金。 C、土。 D、宫。 E、羽。
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丙公司,经甲、乙双方协议,丙公司的董事长由乙公司委派,甲方的出资比例为40%,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这种情况下,()。 A.甲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该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该长期股权投资。 B.甲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该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该长期股权投资。 C.甲公司和乙公司均采用成本法核算该长期股权投资。 D.甲公司和乙公司均采用权益法核算该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的股票投资,在持有期间对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