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四川大学灾后重建与管理学院632法学综合A(法理、宪法)之宪法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比例代表制
【答案】比例代表制是指依一定的计票方法,使各政党依其所得票数,按比例选出代表的制度。比例代表制的选举结果能公平反映各政党的政治实力,使党员人数多的政党多出代表,人数少的政党也可依比例选出少数代表,并可将死票减少到最低限度。
2. 职业代表制
【答案】职业代表制是指将选举人依职业予以分类,根据职业团体而不是居住区或行政区域,选举代表或议员的制度。我国选举制度主要实行地域代表制,同时也采职业代表制。这样规定,既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为选举单位,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来划分选举单位。
3. 附带性审查
【答案】附带性审查又称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特定的诉案是附带审查的前提,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附带审查的对象。附带审查是美国、日本等一些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国家进行违宪审查的唯一方式。
4. 多党合作
【答案】多党合作制度是指在我国社会主义国家中,代表下人阶级即无产阶级的政党邀请其他政党参与执政,共同管理国家事务。它根源于我国的国家性质即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其具体表现为:中国共产党居于国家政权的领导地位,是执政党; 而各民主党派则是同中国共产党合作的参政党。但这种合作以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前提。
二、简答题
5. 你认为我国宪法修改频率快的原因是什么?
【答案】宪法修改频率快有如下原因:
(1)宪法,不论它的定义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问题,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统治阶级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还是“人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有意识的组织政治共同体的规则,以及由该规则所构建的社会秩序”,都表明了宪法是一种法律,即意味着具有法律的局限性。因而在适当的时候对宪法进行修改就是一件必然的事情。反
之,如果一直不予修改,反而会更危险。
(2)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出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思想和直接组织经济文化建设的国家职能考虑,以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顺利运行的考虑,宪法在序言和总纲中对经济制度和政策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以至于每当经济发展到了一定的程度就会在法律层面产生一个与之相抗的瓶颈,进而构成一个最基本的修改宪法的原因。在现行的1982年宪法的四次总计31条修正案的修改中,经济制度和政策的修改就有11条,占了三分之一的分量。
(3)宪法是一种政治性很强的法,很多有名的学者都主张宪法是一种政治法。作为根本法,宪法往往是各种利益集团相互博弈、相互妥协的结果,也决定了宪法不可能回避政治。从我国的历次宪法修改来看,都是在党的建议和领导下进行的,在这种背景下,党将其政策写入宪法中,成为国家和社会建设的根本性指导条款。政策可能是全面的,但是政策往往关注的是一定时期的社会政治、物质和精神的发展状况,追求的是一种阶段性的最高目标,其时效性和针对性强,但规范性和稳定性却较差,往往不能预见中长期社会将会发展到怎样的程度,是否会产生新的社会矛盾以及人们是否依然愿意遵守该宪法等,这样一旦其预设的目标达成时,或者无法完成时,为了是社会发展能够持续下去,执政党就要及时调整自己的政策,这样宪法修改就成为了件理所当然的事了。
6. 简述立法机关违宪审查的作用。
【答案】立法机关审查模式是宪法或宪法惯例所规定的立法机关负责审查、裁决违宪案件的一种违宪审杳模式。在资本主义国家这种模式被称为立法机关审查制,在社会主义国家表现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这一模式的作用因为国家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1)立法机关违宪审查的积极作用
①这种审查模式可以不受时间和条件的限制对法律进行审查,可以保障法律整体的适用性。实行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的国家,其代表机关在该国的所有国家机关中居于最高的地位,虽然宪法没有规定对违宪的法律或者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适用何种措施,但受其地位所决定,应当说其可以采取任何措施,包括撤销或者改变违宪的法律或者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②审查对象的宽泛性,可以促进法律的统一性。在其他违宪审查体制下,违宪审查的对象主要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而在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下,违宪审查的对象主要不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而是法律以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当人民代表机关出现违宪行为时,只能由其自身进行纠正。根据人民代表机关的性质和地位,其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出现违宪行为,即使出现了违宪行为也是完全有能力自我纠正的,无须其他国家机关纠正。
(2)立法机关违宪审查的消极作用
①审查的理论依据不足。因为宪法是人民意志的真实和完全的反映,而立法机关只不过是民意代表机关,充其量是人民的代表而己,代表的意志有可能和人民的意志发生冲突。当冲突发生时,如果由代表自己来判断其意志是否违宪,在理论上可能说不通。
②审查的有效性不足。这种模式的实质是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失去了违宪审查的真正意义,
达不到违宪审查的效果。
③审查的可能性不足。在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中,立法机关往往是最高权力机关,由于权力的集中,要处理的事情很多,而违宪事件随时可能发生,这也造成了违宪审查的困难。
7. 政党与宪法政体之间有何密切关系?
【答案】政党与宪法政体之间的关系表现在政党制度与宪法确立的国家体制之间存在密切关系。
(1)政体对政党制度的影响
一般而言,实施总统制国家趋向形成“两党制”; 实施议会制(英国除外)、半总统制及委员会制则趋向形成“多党制’夕。但这些并非绝对,还要看各国选举制度。
(2)政党制度对政体的要求
一党优势制及两党制趋向形成一党多数内阁,而多党制则趋向形成联合内阁。
(3)政治稳定对政体和政党制度配合的要求
一般认为,总统制配合两党制优于内阁制配合多党制,总统制配合多党制是较不好的组合。所以,宪政体制的设计与政党体系的建立是要有相关配套措施,而非政治行动者患意为之的。
8. 你认为我国宪政建设所遇到的障碍是什么?
【答案】我国宪政建设所遇到的障碍具体包括:
(1)在产品经济基础上形成的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的遗留影响
计划经济主要靠行政命令、长官意志,它本质上是权力经济,即要求行政权力的权威至上,绝对地排斥与之平行和高于‘臼的任何权威的存在。这样,宪法和法律的作用就是“为政府运用行政权力推动整个经济运行服务,使之成为实行行政权力的手段和工具,而行政权力却不受法律的约束。同时,计划经济强调作为个体的公民和作为集体的企业对行政权力的服从,因而有意无意地摆脱人民权利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反控,形成以权力吸收权利的权力本位。这与宪政要求建立有限政府的精神和弘扬法治的精神格格不入。虽然我国初步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但毛! 划经济体制所造成的上述影响却依然存在。
(2)民主政治还不发达和完善,民主政治建设有待加强
①执政党与宪法的关系问题
在我国个别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不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状况,极大地损害了宪法的权威,也使我国宪政建设的道路更为复杂、曲折。因此必须正确处理执政党与宪法的关系。根据法治原则,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政策亦不能违背宪法和法律。
②领导人个人意志与宪法的关系问题
在人治状态下,领导人的个人意志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而宪政却要求领导人的个人意志必须服从于宪法,实现宪法至上。
③“权利一权力”结构问题
权利制约权力不仅是实现人民主权的基本轨道,而且是宪政的集中表现。没有“权利一权力”的合理结构,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宪政。在我国人民权利与人大权力的结构上,人民通过人大行使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