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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际关系学院332警务硕士专业基础[专业硕士]之刑事诉讼法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搜查与检查

【答案】(1)搜查是指为了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由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索的一种侦查活动。

(2)检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依法对其人身进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3)搜查与检查的主要区别

①对象不同。搜查的对象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住所、物品和其他场所; 检查的对象只能是活人的身体。

②主体不同。搜查的主体只能是侦查人员,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搜查; 而检查的主体包括侦查人员和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如聘请的医师、法医。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③程序要件不同。搜查两种都可以;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检查必须持有证件,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④是否能强制搜查和强制检查。进行搜查时,侦查人员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在有搜查证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对任何被搜查人或住所、物品进行强制搜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检查犯罪嫌疑人,但对被害人则不可以强制检查,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2. 期间

【答案】期间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以及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刑事诉讼期间原则上由法律明文规定,个别情况下可以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前者是法定期问,后者为指定期问。法定期间可以分为公安司法机关应当遵守的期问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的期间两大类。

3. 审查起诉

【答案】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受理后,依法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以及适用的法律等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其内容包括:对移送起诉案件的受理; 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

问题进行全面审查,监督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纠正违法情况; 通过审查依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等。

4. 起诉便宜主义

【答案】起诉便宜主义是指虽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有犯罪事实,并且具备起诉的条件,但公诉机关斟酌各种情形,认为不需要处刑时,可以裁量决定不起诉。起诉便宜主义赋予公诉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区别犯罪人及犯罪的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处理,从而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更新改造。

5. 一事不再审

【答案】《两权公约》第14条第7款规定:“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大陆法系称为一事不再审,英美法系称为“禁止双重危险”,其要求任何人已以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以审判或惩罚。一事不再审原则有利于维护判决的稳定性、严肃性和法律的权威性,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但其根本意义在于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

6. 留置送达

【答案】留置送达是指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件放置在收件人或代收人的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留置送达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即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才能采用。找不到收件人,同时也找不到代收人时,不能采用留置送达。此外,并非所有诉讼文件都可以适用留置送达,如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

二、简答题

7. 《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试从刑事诉讼法理论、立法、实践角度评价这一规定。

【答案】本条是关于讯问程序的规定。

(1)从刑事诉讼理论角度进行评价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对于如何如实回答,我国法律并没有相关明文规定。一般应理解为,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首先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既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也要听他作无罪的辩解,以防止主观片面,先入为主。然后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情况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应当如实回答,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 既不能隐瞒,也不能无中生有,或者避重就轻。这一规定是犯罪嫌疑人的义务,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然而,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实际上就是否定了被追诉人拒绝供述或者保持沉默的权利。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在侦查过程中也应该受到合理的保护,这一规定理论上权利与义务存在矛盾。

(2)从立法角度进行评价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我国立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义务,其立法理由是为两了有利于发现侦破案件的事实、线索或者是案件的真实情况,重视供述在查明案件事实方面的证据价值,注重被追诉者对国家权利的屈服,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我国《刑事诉讼法》,突出了保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内容,但并未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虽然我国己经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但是我国对沉默权的规定并没有与国际相接轨。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犯有罪行或有犯罪嫌疑的人针对司法警察、检察官的讯问而享有拒绝回答并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原则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犯罪嫌疑人在米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前,仍然应视为是无罪的公民,他依然还应享有法定的言论自由权,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有权自己决定是否作出供述; 他们有不作供述的权利,没有必须供述的义务。

(3)从实践角度进行评价

此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快案件侦破的速度,但是,规定“如实回答”的义务也会导致一些不利的影响:

①助长了司法人员只依赖口供的倾向,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会导致公安司法人员把口供作为唯一破案突破口,我国历来有注重口供的司法传统,加上口供确实具有十分有效地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因此法律规定“如实供述”义务会助长这一倾向,进而导致侦查机关依靠口供成为习惯和风气。

②导致了刑讯逼供的发生。虽然我国刑事诉讼严禁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人员为了破案,不惜使用刑讯逼供,这一手段被认为是有效途径。

③与无罪推定、控诉方负证明责任、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等我国业已采纳的刑事诉讼原则相违背。

8. 论述被害人在公诉、自诉、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答案】(1)被害人的概念

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被害人在诉讼中可能担当各种诉讼角色。在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从而具有自诉人的身份和地位。同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还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而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具有当事人的地位。

(2)被害人在刑事公诉中的地位

在刑事公诉中,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刑事被害人以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对于被害人的这一地位,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