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 . 申请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B . 如乙公司发现甲公司驻港分公司在香港有可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香港特区高等法院执行
C . 乙公司可以就该案同时申请北京中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地方法院执行
D . 只有北京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不足以偿还其债务时,乙公司才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
● 参考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规定:
(1)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执行。
(2)上条所述的有关法院,在内地指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香港特区指香港特区高等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区的,申请人才得同时分别向两地有关法院提出申请。只有一地法院执行不足以偿还其债务时,才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两地法院先后执行仲裁裁狭的总额,不得超过裁决数额。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但是不得同时向两地申请执行。在内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香港特区指香港特区高等法院。故ABD三项说法均正确,C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