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燕山大学文法学院704法理学考研冲刺密押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对世权利与对人权利
【答案】(1)对世权利与对人权利的概念
这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为标准而划分的。
①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绝对权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故又称“对世权”。物权、人身权利等均属绝对权。
②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特定的人的权利,故又称“对人权”。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
(2)对世权利与对人权利的区别
①权利实现的方式不同。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
②权利内容之法律上之力所对抗之人范围不同。绝对权为对抗一般人之权利,而相对权为对抗特定人之权利。
③权利适用领域不同。绝对权指对于一般人请求不作为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等。相对权指对于特定人请求其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
2. 立法体系
【答案】立法体系是指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统一体系。立法体系以各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在整个国家法律创制中的地位及与此相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为分类组合标准,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当立法体系是法典式的法的形式时,它同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致的。
3. 一般法
【答案】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法可以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一般法泛指适用于一国内一般人、一般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民法、刑法、经济法等。特别法专指其适用范围限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地区或特定的事项的法律。如教育法属于„般法,相对而言,高等教育法便是特别法,在同一位阶上的法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当然,特别法与相关的法律
在基本精神上应保持一致,并不能同宪法相抵触。
4. 集体人权
【答案】集体人权是指由个人所组成的群体或者团体所享有的人权。它是一种作为有机整体的“人民的权利”。关于集体权利是小是人权有很多的争论。它主要包括的具体人权有:①自决权。人民或者民族自决权在20世纪的70年代末80年代初逐步被接受为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被认为是一项重要的人权。②环境权。环境权是一种不确定的、尚在争论中的人权。③发展权。发展权是最重要的集体权利之一。发展权是一项综合性的权利,是包含了个人权利的综合性权利。④和平权和对自然资源和财富的权利等。这项权利到目前还没有得到国际法的普遍承认。
5. 法律渊源与法律形式
【答案】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形式渊源或直接渊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1)法的渊源简称“法源”。关于法的渊源的解释主要有两种不一致的说法:即“立法中心主义说”和“司法中心主义说”。前者把“法的渊源”看成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所依据的材料,主张把“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分开。后者却认为法源之法特指法官用于裁判的法律。
(2)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它所指称的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法的形式表明法所存在的方式,是一国的法和法律规范的既成产品,是以一定形式存在的己然的法。法的形式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两大类别,它们各自又包括若干具体的形式。法的形式有重要价值。
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只是法律形式之一,而法律形式外延则更为宽泛。
6. 行政解释
【答案】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它有两种情况:①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小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实践中一般体现在他们所制定的有关法律的实施细则中。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仅在所辖地区内发生效力。
二、简答题
7. 你是如何理解人权和主权的关系的?
【答案】(1)人权与主权的含义
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人权是指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
(2)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实行人权的国际法保护是必要的。
①尊重各国主权或各国相互尊重主权是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在现代国际法原则中,国家主权原则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其他原则均以此为根据。对于粗暴侵犯人权的严重犯罪行为,以及种族隔离、种族歧视、灭绝种族、贩卖奴隶、国际恐怖组织侵犯人权的严重事件,国际社会都应进行干预与制止,实行人权的国际法保护。近几十年来,联合国在实行人权的国际保护方面发挥过重大作用,人权原则己成为联合国采取行动的基本依据之一。但是,必须坚决反对以人权为借口,粗暴干涉他国内政的做法。
②人权的国际法保护同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是一致的,在正确认识与处理两者的关系时,一方面要抵制和反对“人权无国界论”,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坚持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另一方面,也应实行人权的国际法保护。对于危害人类和严重侵犯基本人权与自由,已构成国际罪行的行为,国际社会应进行干预与制止。同时,对于人权公约缔约国来说,也应按其所缔结的人权公约的规定,履行保护人权的国际义务。
8. 简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的有机统一。
【答案】(1)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的提出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正式提出了依法执政基本方式。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的有机统一,既保证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方向,又为社会主义法治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和政治保障。
(2)依法执政的确立
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的确立,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人对国家与政权规律的深刻认识,对现代政党制度、政党政治和执政党执政规律的深刻认识,对自己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国家政权而奋斗的党(革命党)到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执政党)这一历史地位的根本性转变的深刻认识,对自己半个多世纪执政经验和教训的深刻反思和科学总结,对自己如何担当起执政党的使命、如何巩固执政地位、如何提高执政能力、如何执政兴国等根本性问题的深刻认识和理性自觉。
(3)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对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关系的深刻认识,对依法执政与立法、执法、司法等关系的深刻认识,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意识的升华,是依法治国理论的丰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的确立体现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及其领导集体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和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智慧和执政能力。
(4)社会主义法治是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的统一
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历史性变革,这一变革的意义在于,党彻底摈弃了自20世纪50年代形成并延续到70年代末的党内盛行的“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要人治不要法治”的传统习惯,也超越了80年代初期党中央提出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一般要求,实现了党既严格守法又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和司法的有机统一,实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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