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 . 在实施监管中玩忽职守
B . 在实施监管中泄露国家秘密
C . 在实施监管中泄露商业秘密
D . 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个人
● 参考解析
《会计法》第47条规定,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该法第30条和第48条规定,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