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612法律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之外国法制史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五权宪法
【答案】五权宪法是指把国家治权分为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由五个机关行使,它们各自独立,又分工与合作的国家的宪法。是以宪法规定的国家政体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一种分类。“五权宪法”是根据孙中山的五权分立学说制定的。孙中山考察了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政治制度的利弊,结合中国封建社会沿袭下来的科举考试制度和台谏制度,提出了“五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即立法、司法、行政、监察、考试五权分立,互相制衡。各县皆选出代表一名,组成国民大会,由国民大会制定“五权宪法’夕,以五院为中央政府,即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根据五权分立原则建立的五院皆对国民大会负责。
2. “王权神授”
【答案】“王权神授”是商代的立法思想之一。商代统治者把奴隶主贵族对人世问的法律统治,神话为“秉承天意”,以使奴隶制国家的统治合法化、神权化,并赋予商王这一奴隶主阶级总代表以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地位。这种宣传不仅使王权专制披上了宗教神学色彩,而且可以借此大肆欺骗愚弄被压迫的劳动群众。
3. 法理派
【答案】法理派,是指清末修律过程中主张适当采用西方法律理论与制度改造中国传统法律的派别,其与修律过程中产生的礼教派相对立。法理派的代表人物是清朝廷主持修律的修律大臣伍廷芳、沈家本。
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人,主张中国应该大幅度地引进西方近、现代的法律理论与观念,运用“国家主义”等政治法律理论来改革中国旧有的法律制度。在修订《大清新刑律》、《大清民事刑事诉讼律》过程中,沈家本主持的修订法律馆经常运用西方国家的“通行法理”来对抗保守派的攻击,因而被称为“法理派”。最终,修律以法理派与礼教派各有妥协而告结束。但在法理派的努力下,引进了西方资产阶级的一些法律原则和制度,中国传统法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结构最终被打破,相沿了两千年之久的正统法律思想开始瓦解。
4. “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答案】“罪疑从轻”、“罪疑从赦”是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之一。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继承和发扬了疑罪从轻的传统,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和推行“罪疑从轻”、“罪
疑从赦”的原则,对于疑案难案,采取从轻处断或加以赦免的办法。“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的推行,也是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具体体现。
5. 公室告
【答案】“公室告”是秦代对子告父母以及奴隶告主人的一种法律诉讼限制制度。秦代将自诉案件分为“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两种。秦简《法律答问》对何为“公室告’夕、何为“非公室告”作了解释。“公室告”,是指控告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 “非公室告”,是指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以及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肆意加诸自己各种刑罚。对于这两类告诉,只有“公室告”才予受理; 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若当事人坚持告发,则告者有罪; 若是他人接替告发,也不能受理。
6. 内乱
【答案】内乱是《开皇律》和《唐律疏议》中规定的“十恶”中的一种,是指奸小功以上亲属及父祖妾等乱伦行为。因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通常称为“十恶不赦”),因此,内乱是后果非常严重的行为。因严重违犯封建伦常关系,破坏封建社会统治基础,而被列为“十恶”的内容,从严处罚。这些内容反映出唐律礼、刑合一的明显特点。
7. 九卿会审
【答案】清代的会审情形很多,大多成为制度。其中最典型的是九卿会审。凡遇特别重大的案件,皇帝常命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长官(左都御史)、通政司通政史等高官会同审理,称为九卿会审。九卿会审主要是重审斩监侯、绞监侯的案件,也审理当年死刑案件。许多案件在进入朝审、秋审之前已经过九卿会审。朝审、秋审虽有内阁、詹事、科道等参与,但以九卿为主,故亦可视为九卿会审的主要方式。
8. 宗法制
【答案】宗法制度渊源于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经过夏、商两代的发展,到西周建立时,达到了成熟的程度。宗法制是“礼治”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有二:①以血缘为纽带确定尊卑贵贱的等级。血缘与王室愈近者在国家与社会中的地位就愈高、身份也就愈尊贵。②以嫡长子为核心。即天子、诸侯、大夫、士等,身份皆传予嫡长子。在宗族中,嫡子尊,庶子卑; 在嫡子中又以嫡长子的地位最尊。
二、简答题
9. 秦代的民事权利主体大致有哪几类?
【答案】秦代的民事权利主体大致有以下几类:
(1)国家一一皇帝,这是最完全的民事权利主体。秦代有大量的国家财产,这些财产实质上是皇帝的私产; 社会的基本生产资料,如土地、山林、河川等均为国家所有; 国家经营农牧业,垄
断采矿、冶铁、铸钱、兵器等手工业,官府亦经常与百姓发生买卖关系。
(2)有爵者、士伍或百姓,这是具有完全权利能力的民事权利主体。他们有完全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婚姻权利,还有单独立户的权利。
(3)作务、商贾、赘婿、后父,这是有限制权利能力的民事权利主体。他们没有完全的人身权,常与被剥夺了人身自由的罪犯一样发往边地; 他们仅有受限的财产权。
(4)隶臣妾,这也是在限制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他们有一定的人身权; 由于有服兵役的义务,有可能立功拜爵成为“有爵者”; 他们有一定的由法律确认的财产权; 也有完全的婚姻权和自立门户的权利。
(5)人奴妾和官奴裨,这是完全不具有权利能力的人。作为私人或官府的奴裨,他们只是被买卖的客体,完全没有人身自由权利,也没有任何私有财产权和单独立户权,他们只具有不完全的婚姻权,因而不能作为民事权利主体。
10.简述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的类型。
【答案】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型,即普通法院和特别审判机关:
(1)普通法院的类型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在普通司法机构上沿用北京政府时期的四级三审制度。1935年《法院组织法》实施后,普通法院实行三级三审制。即:在县、省辖市设地方法院,区域狭小者可合若十县市设一地方法院,区域辽阔者可设地方法院分院; 在省、首都、特别区、院(行政院)辖市设高等法院,区域辽阔者可设高等法院分院; 在国民政府所在地南京设最高法院,隶属于国民政府司法院。最高法院不设分院,以统一全国法律之解释。法院为国家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并依法律规定管辖非诉讼案件。
(2)特别的审判机关的类型
除普通法院外,南京国民政府还根据统治需要,设立了许多特别的审判机关,主要类型有: ①特种刑事法庭、南京国民政府将危害其政权的刑事案件列为“特别刑事案件”以便采取特殊的镇压措施。
②兼理司法法院即由县长兼理检察官职务,由审判官掌管刑民事案件的审理。
③军事审判机关主要审理军人违法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也是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普通司法机关中,设立相应的检察机关或一定数量的检察官,行使检察职权。检察官在刑事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检察官依据法律的规定,有权对刑事案件做出侦查或不侦查的决定,提起或不提起公诉的决定,刑事案件判决后的执行,也由检察官来指挥并监督实施。
11.法家所提倡的、秦所实践的“法治”与现代的“法治”有何异同?
【答案】(1)法家所提倡的、秦所实践的“法治”主要包括:
①“一断于法”。中心思想就是取消旧贵族在法律上所享受的一切特权。同时,“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主要是指适用法律的原则。这一原则同等级制度原则并不是根本对立的。
②法律必须公开。“布之于百姓”,就是必须向百姓公布所制定的成文法,使民众知晓,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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