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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2013年2月14日,甲县烟草专卖局根据群众举报,当场查获王某无证经营的真品卷烟X品牌11万支、Y品牌8.4万支以及Z品牌0.45万支,涉案金额3.04万元。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为该批卷烟拍摄了照片,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在店内,执法人员查获了王某的销售账本,并依法对王某进行了询问。王某今年40岁,精神健康状况正常,其供述已销售Z品牌卷烟28条。王某的雇员许某向执法人员说“只销售Z品牌卷烟27条”,另一雇员郭某说“已销售Z品牌卷烟50多条”。执法人员通过对账本进行统计、分析,发现王某已销售Z品牌卷烟54条,销售金额1.95万元,于是对王某再次进行询问,王某承认已销售Z品牌卷烟54条(1.08万支)。执法人员将两份询问笔录比较分析,结合账本内容,决定采信王某的第二份询问笔录,并认定许某提供的证言为虚假证言,不予采信。

2015年6月22日,甲县烟草专卖局根据群众举报,在张某店内查获A品牌真品卷烟8万支,涉案金额3.2万元。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并对相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在店内,执法人员依法对张某及其雇员肖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肖某称已销售A品牌卷烟50条,涉案金额4000元,与账册记录相符。据查实,张某28岁,精神状况正常,2010年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13年4月14日,因销售假烟金额较大受到行政处罚,并被甲县局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2014年9月8日因无证零售烟草制品受到工商部门行政处罚。 某县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举报,县城甲零售户出售假烟,遂指派执法人员A、B前往调查。两名执法人员佩戴徽章出示了检查证件,表明了身份。后在甲的经营场所内查获假烟35条,取得销售账册1册,并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A、B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对甲进行了询问,甲供述本次共购进35条,准备销售但尚未售出。询问笔录没有经甲阅读和确认签字。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进行了录像,为增强录像的证明力,对甲的辩解及其他不利于执法人员的部分进行了删减。案件审理过程中,执法人员从甲记录的销售账册发现,甲共购进了40条,已经售出5条,遂对甲进行了教育,并就进货数量再次对其进行询问,甲承认因害怕被处罚未如实陈述,实际购进了40条,已经售出了5条。办案人员认为,对甲第二次询问制作的笔录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第一次询问笔录予以舍弃,不作为定案的依据。 某县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举报,县城甲零售户出售假烟,遂指派执法人员A、B前往调查。两名执法人员佩戴徽章出示了检查证件,表明了身份。后在甲的经营场所内查获假烟35条,取得销售账册1册,并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A、B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对甲进行了询问,甲供述本次共购进35条,准备销售但尚未售出。询问笔录没有经甲阅读和确认签字。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进行了录像,为增强录像的证明力,对甲的辩解及其他不利于执法人员的部分进行了删减。案件审理过程中,执法人员从甲记录的销售账册发现,甲共购进了40条,已经售出5条,遂对甲进行了教育,并就进货数量再次对其进行询问,甲承认因害怕被处罚未如实陈述,实际购进了40条,已经售出了5条。办案人员认为,对甲第二次询问制作的笔录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第一次询问笔录予以舍弃,不作为定案的依据。 2013年2月15日,甲省A市烟草专卖局稽查员小李、小王在零售户韩某店内查获了15条没有A市烟草公司激光打码的K品牌卷烟,并依法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小李、小王依法对韩某及其店员林某进行了询问,韩某称该批卷烟系他人放在其店中寄售;林某坚称该批卷烟系韩某从外地烟贩处购入,且系自己一手操办。询问结束后,韩某、林某在询问笔录上分别签字确认。执法人员调取了韩某的销售账册,账册记载该批卷烟确系韩某从外地烟贩手中购入,甲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后,对该批卷烟作出了“非法生产卷烟”的鉴定结论,2月26日,A市烟草专卖局以“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为由,对韩某作出了行政处罚。韩某认为,该批卷烟的鉴定结论不合法,于3月1日向甲省烟草专卖局提起行政复议。3月3日,甲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经复检后重新出具了一份鉴别检验报告,鉴定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卷烟”。 2013年2月15日,甲省A市烟草专卖局稽查员小李、小王在零售户韩某店内查获了15条没有A市烟草公司激光打码的K品牌卷烟,并依法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小李、小王依法对韩某及其店员林某进行了询问,韩某称该批卷烟系他人放在其店中寄售;林某坚称该批卷烟系韩某从外地烟贩处购入,且系自己一手操办。询问结束后,韩某、林某在询问笔录上分别签字确认。执法人员调取了韩某的销售账册,账册记载该批卷烟确系韩某从外地烟贩手中购入,甲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后,对该批卷烟作出了“非法生产卷烟”的鉴定结论,2月26日,A市烟草专卖局以“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为由,对韩某作出了行政处罚。韩某认为,该批卷烟的鉴定结论不合法,于3月1日向甲省烟草专卖局提起行政复议。3月3日,甲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经复检后重新出具了一份鉴别检验报告,鉴定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卷烟”。

2013年2月14日,甲县烟草专卖局根据群众举报,当场查获王某无证经营的真品卷烟X品牌11万支、Y品牌8.4万支以及Z品牌0.45万支,涉案金额3.04万元。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为该批卷烟拍摄了照片,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在店内,执法人员查获了王某的销售账本,并依法对王某进行了询问。王某今年40岁,精神健康状况正常,其供述已销售Z品牌卷烟28条。王某的雇员许某向执法人员说“只销售Z品牌卷烟27条”,另一雇员郭某说“已销售Z品牌卷烟50多条”。执法人员通过对账本进行统计、分析,发现王某已销售Z品牌卷烟54条,销售金额1.95万元,于是对王某再次进行询问,王某承认已销售Z品牌卷烟54条(1.08万支)。执法人员将两份询问笔录比较分析,结合账本内容,决定采信王某的第二份询问笔录,并认定许某提供的证言为虚假证言,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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