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612法律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之外国法制史考研核心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明大浩》
【答案】《明大浩》是指明太祖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法,包括《大浩一编》七十四条,《大浩续编》八十七条,《大浩三编》四十三条,《大浩武臣》三十二条,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之间颁行,共236条。明初,朱元璋仿周《大浩》之制,决定编纂《明大浩》用以“惩创奸顽’,、“警戒臣民”。“明刑弼教”是其颁行《大浩》的重要指导思想。由于朱元璋的提倡与严令,《明大浩》盛行于洪武年间,但在朱元璋死后,由于《大浩》刑酷法严,建文帝以后被废除。
2. “六条问事”
【答案】六条问事是汉武帝为刺史监察地方而制定的监察法规,是刺史用以行使监察权的依据。“六条”的具体内容是“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J 恤疑案,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薄,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估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今。”其中一条规定监察强宗豪右,五条规定监察郡国守相。该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地方豪强与郡国守相勾结,形成地方害」据势力,威胁中央集权的统治。
3. 三司会审
【答案】三司会审是明清两朝的一种重要的会审制度。三司会审是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发展形成的,凡遇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院左都御史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次的制度。
4. 廷尉
【答案】廷尉是秦代的中央最高司法机关之一。秦代的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是玉相、御史大夫和廷尉。廷尉属九卿之一,专理司法,是秦代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司法官,地位在“三公”之下,其职责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和地方不能审理的重大案件,以及审核判决各郡的疑难案件。
5. 建国三时期学说
【答案】“建国三时期学说”是孙中山早年提出的建国学说。孙中山早年曾设想过在中国建
立一个独立富强的资本主义国家,大体上要经历“军政”、“训政”和“宪政”三个时期。①“军政”时期,是为“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之时代”,实行“军法之治”。这个时期各地发动义师起义或争取策动新军反正,使“土地人民新脱满洲之羁绊”,“军队与人民同受治于军法之下”。②“训政”时期,是为“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而自总揽国事之时代”。解除军法,实行“约法之治”。一般以六年为限,六年期满即解除“约法之治”,而“布宪法”。③“宪政”时期,是为“军政府解除权柄,宪法上国家机关分掌国事之时代”,实行“宪法之治”。
6. 韩非法律思想中的“势”
【答案】韩非思想中“势”是指君主的权势。韩非提出的“势治”是指只有在君主牢牢掌握了权势并推行法治的情况下,天下才能达到治理。“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法家认为,君主治国,以法为本外,还必须法、势、术三者结合。法是君主治国的原则,这就是“言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除法、势结合外,法家还强调法与术的结合,“徒术而无法,徒法而无术”,皆不可达到天下的治理。
7. 警跻人
【答案】对窃盗、强盗等侵犯他人财产权的犯罪人,在其服完正刑,如刺配或其他刑罚之后,发回原籍“充(景)警跻人”,由本地官府进行监管,“官司以法拘检关防之”。警跻人实际是一种特殊的耻辱刑,都要接受本地官府的特殊监视,在其门口要树立标志以识别,往往一地的盗窃、强盗类犯罪都会以其为首要嫌疑人。虽然皇帝对这种歧视行为有过救令,严禁对警跻人无理拷讯以致造成冤狱,但这种歧视始终存在。警跻人一般不适用于妇女,但是这一制度对于未成年人再犯窃盗和僧人犯盗罪仍然适用。对第一次充警跻人的,适用五年; 第二次犯罪又充警跻人的,终身适用。
8. 训政时期
【答案】训政时期是孙中山提出的建立“民国”程序的第二阶段,他把建立民国的程序分为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三个时期,主张在训政时期施行约法,由政府派出经过训练、考试合格的人员,到各县筹备地方自治,并对人民进行运用民权和承担义务的训练。一省之内全部县实现自治时,即可结束训政,进入宪政时期。1928年国民党召开二届五中全会,宣告“军政时期”结束,“训政时期”开始。
二、简答题
9. 奴隶制社会末期,父权制习惯的变化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答案】奴隶制社会末期,父权制习惯的变化体现在以下方面:
(1)确认部落联盟酋长的权威地位
《国语·鲁语》中有“禹朝诸侯于会稽之上,防风之君后至,而禹斩之”的记述。文献中记载的这类传说,反映了氏族习惯的某些变化,即不但确认部落联盟酋长的权威地位。而且赋予他们
临事处置的大权。这类习惯到奴隶制确立以后,则被改造成为维护君主专制的习惯法。
(2)确认保护私有财产的习惯
父权制社会逐步改变了母权制的平均分配传统。规定个人所获猎物为自己私有财产,不归集体分配。此外,按照父权制的习惯,氏族公社的公有财产以及集体掠获其他部落的财产。氏族首领与部落联盟酋长可以取得超出常人的更多份额。不再实行平均分配。
(3)确认有关处罚的习惯
原始社会的舜禹时期,特别是大禹统治的时代,氏族公社制度已经走到了尽头,不但部落联眼、军事民主制发展到高峰,有关处罚的习惯也发展到顶点。根据文献记载,这一时期确立了不少有关处罚的习惯,《左传》引《夏书》说:“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上述几个方面只是父权制习惯的变化内容,而不是氏族习惯的全部内容。以这些变化的内容而论,它们己具有法的胚胎性质,但又没有脱离习惯的范畴,更不可能成为国家形态的法。
10.请简要论述魏晋南北朝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变迁。
【答案】魏晋南北朝时期司法制度的变迁主要表现在司法机关的变迁和审判制度的变化两个方面。
(1)司法机关的变迁
①中央主管司法事务的机关发生变化。
a. 受到三省制初步形成的影响,虽然大部分政权仍沿袭传统三公九卿体制下以“廷尉”主管司法事务,但是中央门下、尚书和中书三省的地位提高,使廷尉所属的九卿地位不断下降; 最终,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扩充其职属机构,设卿、少卿、丛等为主官,其下再设属官,主管审判。
b. 尚书省地位的提高,其下设有专司司法行政和管理刑狱事务的属官,曹魏为三公曹和二千石曹以及比部郎,晋代为三公尚书、后改为吏部尚书,尚书省下这种职官机构是刑部的前身; 其对司法行政事务的管理,出现了审判和司法行政事务主管职权开始分离的体制雏形,中央司法事务的主管机关这种变化,是司法机构的一种完善和分工严密化的表现。
②这一时期仍然沿袭司法与行政权合一的体制,但是具体的权力配置结构发生了变化。 a. 受到东汉末年刺史地位提高的影响,确立了州、郡、县三级司法的体制;
b. 对地方各级司法机关。有权审结的案件规定细化,曹魏开始对县一级的审判权开始进行限制,不再有权审结死刑案件,判处重刑的案犯都要报郡一级进行查验; 南朝刘宋更是规定要求县级审判的案件一律要交送郡进行复审。
(2)审判制度的变化
①对当事人的诉权有所限制,主要表现为对在押犯的诉权限制; 晋代规定囚徒诬告的要连坐亲属,北齐更是直接禁止囚犯告诉。
②直诉制度系统确立。直诉,即不按审级、直接向中央一级的司法机关告诉,一般表现为向皇帝上书等,周代的路鼓、肺石制度即为其起源; 到西晋,晋武帝设登闻鼓,正式将直诉作为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