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工商大学842法学综合2(含民法学总论、刑法学总论)之《刑法学》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遗弃罪
【答案】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①本罪的客体是被遗弃人受扶养的权利;
②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③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于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具有扶养能力的自然人; ④犯罪主观力一面是直接故意。
2. 妨害公务罪
【答案】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 想象竞合犯
【答案】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的要件有:
①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一个行为是指在社会生活的意义上被评价为一个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行为不只是狭义的行为,也指包括结果在内的广义的行为。
②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是指一个行为在形式上或外观上同时符合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构成。
4. 不作为
【答案】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成立不作为,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
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
③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5. 结果加重犯
【答案】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在已经满足一个基本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又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因而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罚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的要件为:
①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②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加重结果。
③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刑罚。
6. 立功
【答案】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表现。根据犯罪分子立功表现的具体情况,刑法将立功分为两种:
①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较轻的犯罪,或者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侦破的案件是一般犯罪的案件。
②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严重的犯罪,或者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侦破的案件是重大犯罪的案件。立功种类与对犯罪分子的刑罚裁量有着直接的关系。
7. 拐卖妇女、儿童罪
【答案】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①本罪的客体是人身权利中的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之一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必须具有出卖的目的。
8. 时效延长
【答案】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
①《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②《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简答题
9. 简述刑法解释的种类。
【答案】刑法的解释,可以从不同方面进行分类,主要有以下两种分类:
(1)按解释的效力分类,刑法的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①立法解释,是指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释法律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之一。
②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③学理解释,是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学理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但是,正确的学理解释,有助于理解刑法规范的含义,对于司法实践和立法工作都具有参考价值,对于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学
水平,对于促进刑法科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2)按解释的方法分类,刑法的解释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①文理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②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伦理解释又分为尸种:
a. 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b. 扩张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c. 限制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10.简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中是否要求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
【答案】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此可见,故意的认识因素只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及行为结果的危害性,而没有再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及结果的刑事违法性。理由如下:
(1)我国刑法规范与我国社会主义的行为价值观、是非观是一致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结果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就会被刑法所禁止、所制裁,具有正常理智的公民都会了解这一点。因此,对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及其结果的危害社会性质就足够了,而不必再要求明知刑事违法性。
(2)如果把认识因素要求为明知刑事违法性,要求行为人明确知道其行为和结果触犯刑法哪一条文,应怎样定罪判刑,这就不现实、不合理,使一般公民难以做到,甚至也难以确切地查明行为人是否真的具备或具备这种认识,而且也容易使有些人钻空子,借口不懂法律来实施犯罪并逃避罪责。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存在前提,也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基础; 意志因素则是在认识因素基础上的发展,是犯罪故意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它对于把犯罪故意客观化即把犯罪思想变为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主导作用。
11.数罪并罚的“限制加重”原则。
【答案】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
限制加重又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原则。采用该原则具体限制加重方法主要有两种类型:
(1)以数罪中最重犯罪的法定刑为基础,加重一定比例的刑罚,并以加重后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同时规定应执行的刑罚不能超过的最高限度;
(2)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以数罪中被宣告的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加重处罚。同时规定应执行的刑罚不能超过最高的限度。我国数罪并罚的限制加重原则属于第二种类型。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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