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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西师范大学704法学综合课(刑法、民法、民诉)之民事诉讼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执行和解

【答案】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作出相互谅解和让步,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即执行和解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活动。

当事人执行和解是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只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执行法院应当准许。执行和解的基本特征是当事人自行和解。执行程序中,除当事人执行和解外,执行人员不能进行调解。

2. 诉讼和解

【答案】当事人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达成以终结诉讼为目的的协议。诉讼和解是审判程序的补充性、辅助性制度。其特点有:①和解程序的开始和和解协议的达成是仟意的。是否自行和解,以及是否接受和解方案,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志。②诉讼和解是在法官主持下进行交流、协商以及决定是否接受和解方案的一个过程。

3. 公示催告

【答案】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基于法定理由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它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争议,只是用公示的方式,从程序上解决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有关问题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公示催告程序的目的是通过公告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及时申报权利,并在无人申报权利的情况下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使得申请人恢复票据上的权利。

4. 期日

【答案】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等会合一起进行诉讼活动的特定的某一日,如证据交换期日、开庭审理期日、判决宣告期日等。由于期日必须根据个案诉讼活动及其进程的实际情况加以具体确定,故不可能预先在立法中——作出安排,其通常只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直接加以指定,在相关规则明确允许的特定情形下,则可由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二、简答题

5. 简述督促程序的特点。

【答案】(1)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过开庭审理,以债权人的主张为内容,直接向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如果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则支付令即发生强制执行效力的程序。

(2)督促程序的特点

与民事诉讼中的其他程序相比,督促程序具有自己的特点:

①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具有特殊性。督促程序的适用仅限于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

②督促程序的开始和终结具有特殊性。督促程序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开始,人民法院只需对债权人的申请作形式上的审查就可受理并发出支付令。支付令发出后15日内,债务人如果依法提出异议或者主动履行债务,则支付令自行失效。

③督促程序是简略式程序。法院按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采取书面审查原则,不进行实体审理,也不传唤债务人到庭及调查取证。法院仅是对债权人提出的申请和事实、证据进行单方面的审查。审判组织上采用独任制形式,审级上实行一审终审。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后,如果债务人未提出书面异议,则支付令具有执行力。如果债务人提起了书面异议,则督促程序结束,债权人可以另行起诉。

6. 简述执行程序的启动条件。

【答案】执行程序的开始有两种形式,即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执行程序的启动以申请执行为原则,以法院依职权开始执行的移送执行为例外。

(1)申请执行

①申请执行的条件

a. 要有以给付为内容的执行依据;

b. 债务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c. 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提出;

d. 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②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文件和证件

a. 申请执行书。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

b. 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c. 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d. 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e. 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③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

a.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b.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执行债权,代为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委托授权。

(2)移送执行

移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判后,因为情况特殊而认为有必要时,不待当事人申请,由审判庭直接交执行机关执行。其种类有:

①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②民事制裁决定书;

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7. 简述执行担保。

【答案】(1)执行担保的含义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的制度。

(2)执行担保的适用条件

①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②有确定的、足额的财产担保或具备担保能力的保证人。

(3)执行担保的法律性质

执行担保属于司法程序中的担保,是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执行担保体现的是公法上的强制执行法律关系,不同于担保法规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担保合同。

(4)执行担保的法律效力

执行担保不当然引起暂缓执行的后果,是否暂缓执行以及暂缓执行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执行担保而决定暂缓执行会产生如下法律效果:

①已开始的强制执行行为全部停止,不再采取新的执行措施,不再为新的执行行为;

②已实施的执行行为仍然有效,不因暂缓执行而自行解除;

③暂缓执行期间,债务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④暂缓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则执行完毕,执行程序结束。

8. 简述诉权的涵义与特征。

【答案】(1)诉权的涵义

诉权,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诉权是一种要求司法裁判的权利,是一种基本的程序性权利,是指诉权的存在不是由实体权利所决定的,而是由根本法直接赋予的,是国家赋予当事人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一种手段。诉权是一种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