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福州大学法学院综合考试之国际贸易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Treaty
【答案】条约(Treaty ,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是指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对缔约国有拘束力。条约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分为双边的和多边的条约、世界性的和地区性的条约、普遍性的和特殊性的条约、造法性和契约性的条约。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的主要是多边国际公约,特别是那些创设新的国际经济法规则或确认或改变原有的国际经济规则的造法性条约。
2. FCA
【答案】FCA (全称Free carrier—named place),是国际货物贸易常用术语之一,意思是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其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在FCA 术语中,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则卖方负责装货,卖方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完成交货义务; 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方交货,则卖方不负责卸货。当货物在卖方的车辆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在FCA 中,交货地点、风险和费用的划分是以货物交付承运人的时间和地点作为界线。
3. 国际重复征税(法律意义上的)
【答案】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又称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主要发生在股东与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问。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概念包括以下五项构成要件:①存在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 ②是同一个纳税主体,即同一个纳税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负有纳税义务; ③课税对象的同一性,即同一笔所得或财产价值; ④同一征税期间,即在同一纳税期间内发生的征税; ⑤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4. IPR
【答案】IPR ,即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知识产权,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智力成果,依法确认并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具有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排他险等特征,具体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形式。
5. 关税减让原则
【答案】关税减让原则是WTO 货物贸易的基本原则,指通过谈判削减关税并尽可能地消除关税壁垒,并且削减后的关税应得到约束,不得再进一步提高。该原则是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的中心环节,其有助于降低阻碍商品进口的高关税,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发展。
6. Lex Mercantori
A
【答案】商人习惯法(Lex Mercantoria),即中世纪的商人法。1012世纪产生于意大利、法国、德国的自治城市中,是从事欧洲和东方之间贸易往来的一个特殊的商人阶层中发展起来的一种商人习惯,与当时的当地法、封建法、皇家法、教会法等分列,其中海商法最为发达。其特征在于跨国性、行业性,并由专门的商事法庭审理,由商人自己执行,程序简单方便,强调公平。中世纪以后,商人法逐渐成为国家法律的一部分。
7.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答案】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遭受风险而部分损失的表现形式之一,指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对于共同海损所作牺牲和支出的费用,用获救船舶、货物、运费获救后的价值按比例在所有与之有利害关系的受益人之间进行分摊。保险公司对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以及共同海损分摊都给予赔偿。
8. 单证严格相符原则
【答案】单证严格相符原则,是指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单据之间亦应互相一致,否则银行有权拒绝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并拒绝付款、承兑或议付; 付款行、承兑行和议付行不得接受单证之间、单单之间有不符的单据,否则开证行有权拒绝偿付上述银行; 如果开证行接受不符的单据,开证申请人有权拒绝补偿开证行; 如果受益人或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那么银行无权拒绝付款、承兑、议付,开证行无权拒绝偿付付款行、承兑行或议付行。
二、简答题
9. 简述《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答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1994年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于2004年修订的法律性文件,它不是一个国际公约,而是一个国际惯例,不具有强制性,而是由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
(1)通则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确立一般规则,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律文件,也可用做国家或国际立法的范本。它以非立法的形式统一或协调法律。
(2)通则有意避免使用现存法律体系的特定术语,对条款所作的解释也避免参照各个国家的法律,但遵循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方法和某些规定,意图制定一套可以在世界范围内使用的均衡的规则体系。
(3)通则考虑到了国际技术和经济的发展带来的变化和对国际贸易实践产生的影响,同时特别阐明当事人应按照诚实信用和公正交易原则行事的一般义务,并加入了一些合理的行为标准。
(4)该通则的适用范围很广,包括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或当事人同意合同“受法律的一般原则’,、“商事规则”或类似的措辞所制定的规则管辖时,或无法确定合同的适用法律对某一问题
的相关规则时,该通则都可适用。该通则没有对国际商事合同作统一的定义,但它不适用于消费者合同。
(5)该通则的体系由前言、总则、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履行和不履行、合同的转让等组成。该通则虽然不是一项产生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但对国际范围内商事合同的统一起了较大的促进作用,在国际经济生活中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10.银行在托收和信用证中的地位和作用。
【答案】(1)银行在托收中的地位和作用
银行在托收业务中,属于委托人的代理人,其只提供服务,不提供信用。银行只以委托人的代理人行事,既无保证付款人必然付款的责任,也无检查审核货运单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买卖合同的义务; 当发生进口人拒绝付款赎单的情况后,除非事先取得托收银行指令并同意,代收银行也无代为提货、办理进口手续和存仓保管的义务。
(2)银行在信用证中的地位和作用
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处于付款人和担保人的地位。在信用证支付中,银行以其信用为担保依申请人申请开出信用证,并承诺付款,因而其在信用证中起到了付款作用和担保作用。在信用证担保关系中,买方称为“开证人”或“申请人”,银行称为“开证银行”,而卖方称为“受益人”。由于信用证是银行提供的信用工具,所以,银行从中提供了担保作用,即银行承担了向卖方付款的义务。卖方发货后,取得单证。卖方在开证银行收到货款后,及时将单证交给银行,银行再将单证的货权转让给买方。买方在申请银行开出信用证时,向银行交付了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当买方收到货物时,就要向银行交付剩余的款项。所以,在上述信用证运作中,可以看出银行提供了信用,信用证也是一种保证的合约。
除了开证行之外,国际信用证支付中还会存在以下受托银行,它们均属于受托人,发挥特定的作用:
通知行,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是出口地所在银行。通知行对信用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仅能做表面上的查询。转递行只负责照转。
保兑行,受开证行委托对信用证以自己名义保证的银行。加批“保证兑付”; 不可撤销的确定承诺; 独立对信用证负责,凭单付款; 付款后只能向开证行索偿; 若开证行拒付或倒闭,则无权向受益人和议付行追索。
偿付行,指受开证行在信用证上的委托,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或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又称清算行)。只付款不审单; 只管偿付不管退款; 不偿付时开证行偿付。
11.东道国对本国海外投资的法律保护。
【答案】投资东道国保护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投资东道国国内法对国际投资所提供的保护,是最直接和最广泛的法律保护。
(1)投资东道国政府对外国投资所提供的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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