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吉林大学法学院民法学、商法学之商法学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公司合并
【答案】公司合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合并的方式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的特点包括:
①除在吸收合并中吸收公司存续外,其他公司均归于消灭;
②合并后消灭的公司的股东自然成为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东;
③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的资产及债权债务,一并转移至合并后存在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无须经过清算程序;
④合并是参与合并的公司之间的契约行为,不是股东之间的契约行为。
2. 保险价值
【答案】保险价值: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3. 人身保险与人寿保险
【答案】(1)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投保后,根据约定在被保险人因保单载明的意外事故、灾难及衰老等原因而发生死亡、疾病、伤残、丧失下作能力或退休等情形时给付一定的保险金额或年金。
(2)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死亡或生存死亡两全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又可分为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生存死亡两全保险等。
(3)人身保险是人寿保险的上位概念,人身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人寿保险,除此之外还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最主要、最基本的种类,在人身保险业务中占绝大部分份额。
4.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答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船舶发生营运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责任人依法将其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的赔偿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特征包括: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赔偿总额的限制; 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同时责仟限制:③海事赔偿责仟限制是船舶责仟限制。
5. 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
【答案】海商法将海事债权分为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限制性债权是指责任人可以依
法申请责任限制的债权; 非限制性债权是指责任人不得请求责任限制的债权。
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都发生在海商法的赔偿领域,都具有法定性,即法律对于哪些属于限制性债权,哪些属于非限制性债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的区别包括:
①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限制性债权责任人可以依法申请对于其责任进行限制,而非限制性债权则不得请求责任限制。
②二者的价值追求不同,限制性债权在于对责任人进行适当的保护,非限制性债权则没有此类价值。
6. 近因原则
【答案】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是否负保险责任以及负何种保险责任的原则。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责任时,要求保险人所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存在最直接的因果关系。
7. 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答案】依据基金券变现或买卖方式,基金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发行的股票或受益凭证的总数是不固定的,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追加发行,投资者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增加持有或要求基金回购而减少持有。为了应付投资者中途变现,开放型基金应从所筹资金中拨出一部分,以现金形式保持这部分资产。
封闭式基金发行的股票或受益凭证的总数是固定的。完成发行计划后,不再追加发行。投资者也不得要求基金回购,但可将持有的股票或受益凭证通过证券市场转让。
开放式与封闭式基金的主要区别在于:
①前者的发行规模是变化的,便于业务扩展,适应发达的金融市场,后者则固定不变,多为不发达市场所采用;
②前者的定价是依据基金的净资产值,后者则取决于市场供求;
③前者的投资者可将投资赎回,后者则不可;
④前者的资金运用成本较高,后者相对较低。
8. 集合物
【答案】集合物,又称聚合物,是指由数个仍保有原先个性及经济价值的单一物或合成物,集合成具有独立经济上价值一体性的物。
集合物的所有权存在于集合物的各个个体,集合物的一部或全部皆可成为交易标的,可由当事人意思、交易习惯或法律规定决定。可分为事实上的集合物与法律上的集合物,事实上的集合物是指由当事人的意思或经济上的作用而及合为一体的集合物,如畜群; 法律上的集合物是指法律上认其为一体的多数物及权利,如企业、继承人的继承财产、公司的财产等。
二、简答题
9. 试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答案】(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28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履行的出资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依法应承担下列责任:
①违约责任。我国《公司法》第28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②差额补足责任。我国《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①在公司成立的场合,发起人的责任
a. 资本允实责任。发起人须保证公司在登记时,其财产的实际价值不得少于章程所规定的资本额。如果公司登记时其财产不能满足章程所规定的数额时,发起人有义务填补这部分差额。
b. 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公司法》第95条第3项明确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②在公司不能成立的场合,发起人的责任
a. 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设立费用及债务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只能由实施设立行为的主体(发起人)承担。
b. 对已收股款负返还的连带责任。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10.简述破产宣告对债务人身份和财产上的效力。
【答案】在国外采一般破产主义的国家,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立法往往规定破产宣告对相关自然人产生相应的效力。我国立法并未采用自然人破产主义,因而破产宣告只对特定的自然人即准债务人产生一定的效力:(1)破产宣告后,债务人成为破产人,原先为生产经营而存在的企业转变为主要为公平清偿债务而存在的破产人。
(2)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财产成为破产财产。
(3)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之前,负责保管本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并于法院指定管理人后向其办理移交手续; 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根据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破产宣告后,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企业核准注销之日起3年之内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破产宣告后,企业职工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即告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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