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 . 丙公司与丁公司就货款支付达成协议,则不能再要求乙航运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 . 乙航运公司因无正本提单交货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应依货物成本赔偿
C . 正本提单持有人可要求乙航运公司与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 . 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诉讼时效为1年,自提货人提货时起算
● 参考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A错,依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在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后,正本提单持有人(丙公司)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丁公司)就货款支付达成协议,在协议款项得不到赔付时,不影响正本提单持有人就其遭受的损失,要求承运人(乙航运公司)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B错,依第6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即CIF价)。C对,依第11条,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错,依第14条,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为由提起的诉讼,适用《海商法》第257条的规定,时效期间为1年,自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