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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选] 甲公司的程序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条件下,在乙公司兼职并利用其兼职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开发了一套应用程序,该应用程序的著作权属于()

A . 甲公司
B . 乙公司
C . 程序员
D . 乙公司与程序员共有

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软件的保护包括() 计算机程序,但不包括用户手册等文档。 计算机程序及其设计方法。 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但不包括开发该软件的所用思想。 计算机源程序,但不包括目标程序。 甲公司开发的通信软件,使用"点波"牌商标,商标没有注册。2007年4月该地另一公司(乙公司)成立,主要开发通信软件,也拟使用"点波"牌商标,并于2007年5月10日向商标局递交了商标注册申请书。甲公司得知这一消息后,于同年5月25日也向商标局递交了商标注册申请书。依据我国商标法,()能获准"点波"牌商标注册。 甲公司。 乙公司。 甲、乙公司都。 甲、乙公司都不。 发生紧急情况时,值班驾驶员应:() 除非断定确实危险,不可轻易告知他人,以避免混乱;。 立即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查核效果;。 先确认局面,及早处理,不要轻易打扰船长,尤其是在夜间;。 不得已时,可以自行立即求救。。 甲公司将其开发的商业软件著作权经约定合法转让给乙公司,随后甲公司自行对原软件进行了改进,形成新版本后进行销售。那么,甲公司的行为() 不构成侵权,因为对原软件改进后形成了新版本。 不构成侵权,因为甲公司享有原软件的使用权。 不构成侵权,因为对原软件增加了新的功能。 构成侵权,因为甲公司不再享有原软件的使用权。 ()为推荐性地方标准的代号。 SJ/T。 Q/T11。 GB/T。 DB11/T。 甲公司的程序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条件下,在乙公司兼职并利用其兼职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开发了一套应用程序,该应用程序的著作权属于()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对于程序员在非职务期间创作的计算机程序,其著作权属于某项软件作品的开发单位,还是从事直接创作开发软件作品的个人,可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三条标准确定。
①所开发的软件作品不是执行其本职工作的结果。
②开发的软件作品与开发者在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
③开发的软件作品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全部符合上述3条标准的,所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即为雇员个人享有。雇员进行本职工作以外的软件开发创作,必须同时符合上述3个条件,才能算是非职务软件作品,雇员个人才享有软件著作权。常有软件开发符合前两个条件,但使用了单位的技术情报资料、计算机设备等物质技术条件的情况。处理此种情况较好的方法是对该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应当由雇员双方协商确定,如对于公民在非职务期间利用单位物质条件创作的与单位业务范围无关的计算机程序,其著作权属于创作程序的作者,但作者许可第三人使用软件时,应当支付单位合理的物质条件使用费,如计算机机时费等。若协商不能解决,只能按上述3条标准作出界定。本试题中已明确,程序员利用了乙公司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其开发的应用程序的著作权属于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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