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 . 乙、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所有权
B . 乙、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优先购买权
C . 如果丁取得拖拉机并非善意,则甲可以主张该买卖无效
D . 若丁善意取得拖拉机的所有权,则乙、丙应赔偿给甲造成的损失
● 参考解析
本题涉及部分共有人处分共有物的法律后果问题。《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共有人的意思处理,但不能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否则,少数共有人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乙、丙未征求甲的意见,擅自处分共有物,侵害了甲的份额所有权;同时,因未征求甲的意见,使甲的优先购买权也受到侵害。但是,如果受让人基于善意,可因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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