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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四川理工学院法学院815法理学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摘要

一、论述题

1. 试述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

【答案】现代社会的法律,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根本法到普通法,从成文法到不成文法,都有或应有其内在的经济逻辑和宗旨: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这里仅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法律怎样和应当怎样促进效率:

(1)通过确认和维护人权,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进步。

在基本意义上,效率就是生产力的进步,而生产力的进步小能没有人权的保障与推动。生产力的基本因素有三个,即劳动者(人)、劳动资料(物)和劳动技能(智)。只有这三个要素得到保护,并且能够得到自由的结合,生产力才能发展,而这三个要素是分别由人权、物权、“智权”(如知识产权)来加以保护的。

在我国,只有充分尊重和保护这些权利,使人民群众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主人和主体地位,切实感受到自己是人,有做人的权利,才能满腔热情、扎扎实实地去学习和工作,创造出人类前所未有的物质文明。

(2)承认并保障人们的物质利益,从而鼓励人们为物质利益而奋斗。

追求利益是人类最一般、最基础的心理特征和行为规律,是一切创造性活动的源泉和动力。既然利益的不断实现和追求是提高生产力、促进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动机,是社会发展的动力,那么,承认和保护人们的利益,使之成为一种权利,从而激励人们在‟法的范围内尽其所能地实现物质利益,就成为人类之所以需要法律的一个重要理由。

人类在追逐物质利益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对立和摩擦。这种对立和摩擦会造成资源的浪费甚至是巨大的浪费。因此,法在承认和保护人们的物质利益的同时,还要权衡和调节各种利益冲突,以便把对立和摩擦减少到最低限度。法的整个运行过程实际上就是对各种利益进行平衡、选择、取舍,并通过权利和义务对这些不同利益进行权威性、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3)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鼓励人们为效益的目的占有、使用或转让(交换)财产。

财产权利的承认(产权关系的明确)是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的前提。人们只有获得了对资源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物有其主,并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财产的侵犯或夺取,财产所有者才有信心和动机投入资源,发展财富。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以财产权为重要内容。法在确认财产权的同时,还要创造财产权有效利用的机制,其中最主要的是为财产权的转移提供保障和便利。如果说财产权的法律确认和保障是有效利用资源的必备条件,那么,财产权的可转移性(即从一主体向另一主体转移)就是有效利用资源的充分条件。

(4)确认、保护、创造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使之更有效地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之下,不同社会和国家也许有不同的经济运行模式,但就当代社会而言,最佳模式是市场经济模式。市场把生产者和经营者置于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境地,为人们施展才能创造了广阔的空间,同时也使资源能够从低效益利用向高效益利用流转。市场经济中的宏观调控使市场中的竞争摆脱盲目状态,减少生产和经营中的偶然性、任意性、风险性及其他浪费资源的现象。正是法律对现有经济运行模式的确认和保护,我国的经济建设才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5)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解放和发展科学技术。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首先是解放和发展科学技术。这在即将到来的知识经济时代尤为突出。法在这方面的作用主要是:

①把科学技术活动及其成果宣布为权利,使“智慧的火焰加上利益的燃料”,推动人们进行创造性活动,创造新思想、新知识、新技术。

②组织和协调科学技术的发展,明确科学技术发展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改革科技管理体制,完善科技奖励制度,细化科技活动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实现科技一一经济一体化。

(6)实施制度创新,减少交易费用。

新制度经济学家指出,交易费用是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它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摩擦力。减少交易费用的关键是产权制度、企业组织形式的创新以及市场机制的完善或补足。在制度创新中,法律制度的创新是非常重要的。法律,特别是经济法、民商法和民事诉讼法,通过以效率为中心的制度改革和建构,为经济主体设定最有效率的交易模式和诉讼程序,保证人们以最可靠、最安全、最简便的手续,以最少的时间、精力和物质耗费,达到预期的经济目标。这也是对于效率的推动与促进。

2. 美国法官休厄特曾有一句名言,说:“(法官)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正义,这一点不仅重要,而且是极为重要的”。试谈你对这句话的理解,并论法官可如何做到这一点。

【答案】(1)法官裁判案件的思维特点是要保持中立性。

①司法中立是司法权威的一个重要保障,是司法获得公众信任的源泉。司法中立包括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的中立; 司法权在政府与民众、公与私之间的中立; 司法权在诉讼当事人之间保持中立。

②具体内容包括:法官与案件和案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即主体中立; 诉讼制度的设计使法官处于当事人“等距离”的不偏不倚的中立地位,即制度中立; 审判案件的法官有良好的品行和能力,用中立的立场、语言和力式驾驭庭审,即庭审中立。法官始终以一个“正义的守护者”的身份来实现司法公正。

③中立性思考中最重要的是法官相对于当事人和案件的中立。它要求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相对于控诉一方或者辩护一方的活动没有明显的倾向性,始终处于中立的裁判者地位的属性。法官严

守中立是由司法权的特殊性所决定,也是法官独立性所要求的法官角色定位。

(2)事实上,法官在司法活动中表现出超然、中立、刚毅的品格,保证不偏不袒地审理案件,使当事人看到的是文明、威严、博学、亲和的法官,当事人及公众在心理上就会产生公正感和信任感。由此作出裁判,当事人的服判息诉率必然上升。如果法官不能保持中立,其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就会受到怀疑。

(3)在司法活动中,法官应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如何,都不能给予特殊的优待,也不能予以任何歧视。

①我国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处于平等的地位,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官对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的予以保护,对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要平等地追究。在诉讼中,不管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还是普通个人,不管是国有企业法人还是私营企业法人,也不管是本地企业法人还是外地企业法人,或者是内资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都是平等主体,都享有平等的国民待遇,平等地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

②平等对等原则不仅是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受到法律保护,而且一律受到平等制裁,对于自恃地位高、权势大而企图逃避法律制裁者,坚决刹住其嚣张气焰,依法平等制裁,做到“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不搞地方保护主义,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这也是现代司法对法官的基本要求。

(4)综上所述,法官应当具有共同的法律思维来解决法律问题,但法律思维不单是法官的事,必须要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不然,难有生根发芽的土壤。全民的法律思维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国法治建设刚刚起步,在社会中培育法律思维还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在今后的法治实践进程中,要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增强对法律的信仰,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尤其是在观念及社会生活中建立起法律的最高权威,无疑是至关重要的。此外,根据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办案除坚持将合法性思考摆在第一位的考虑因素外,还要考虑到办案的社会效果。

①要正确处理好办案质量和效率的关系,既要坚持质量第一,确保案件裁判结果正确,经得起检验,又要讲究效率,树立“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的观念,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

②要积极推广调解方式结案,能调则调,需判则判,争取多调少判,减少讼累和执行难度,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维护司法权威。

③法官要从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从办案的每一个环节抓起,做到“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使法官的言行举止符合司法礼仪要求和法官职业要求,增强人民群众和诉讼当事人对法官的认同感,切实做到“司法公正树形象”。

3. 社会自治与法治的关系如何?

【答案】(1)社会自治对法治的促进作用

从积极的方面来看,社会自治是法治发展的推动力量。现代法治以各种形式的社会自治为基础。社会自治对于法治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①社会自治有助于维持社会领域的独立性,抑制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