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某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份和5月份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4月份:外购原材料、燃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800万元、增值税款136万元;外购动力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5万元、增值税款5.95万元,其中30%用于企业不动产在建工程;以外购原材料80万元委托某公司加工货物,支付加工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加工费10万元、增值税款1.7万元,同时支付加工货物的不含税运费1万元,并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内销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20万元,同时支付销售货物应负担的不含税运费3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出口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离岸价格)折合人民币550万元。
(2)5月份:外购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万元、增值税款51万元;免税进口料件一批,支付国外买价200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费和保险费40万元,该料件进口关税税率20%,进口料件均已验收入库。当月出口货物销售取得销售额(离岸价格)折合人民币600万元;当月内销货物500件,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175.5万元,同时送货上门,开具普通发票收取运费3.51万元;另移送与内销货物相同的自产货物60件用于捐赠给某福利院。
已知:该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1%;上述取得的合法抵扣凭证均已在当月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采用“免、抵、退”办法分别计算该企业2017年4月和5月应纳(或应退)的增值税。
某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份和5月份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4月份:外购原材料、燃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800万元、增值税款136万元;外购动力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5万元、增值税款5.95万元,其中30%用于企业不动产在建工程;以外购原材料80万元委托某公司加工货物,支付加工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加工费10万元、增值税款1.7万元,同时支付加工货物的不含税运费1万元,并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内销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20万元,同时支付销售货物应负担的不含税运费3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出口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离岸价格)折合人民币550万元。
(2)5月份:外购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万元、增值税款51万元;免税进口料件一批,支付国外买价200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费和保险费40万元,该料件进口关税税率20%,进口料件均已验收入库。当月出口货物销售取得销售额(离岸价格)折合人民币600万元;当月内销货物500件,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175.5万元,同时送货上门,开具普通发票收取运费3.51万元;另移送与内销货物相同的自产货物60件用于捐赠给某福利院。
已知:该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1%;上述取得的合法抵扣凭证均已在当月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采用“免、抵、退”办法分别计算该企业2017年4月和5月应纳(或应退)的增值税。
● 参考解析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自产货物适用于增值税出口免税并退税政策,应按“免、抵、退”税的办法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
(2)外购原材料、燃料,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当月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当期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3)外购动力,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当月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当期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其中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部分,自2016年5月1日起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接受加工劳务支付的劳务费用以及支付加工货物的运输费用,取得合法抵扣凭证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5)支付销售货物应负担的运费,取得合法抵扣凭证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6)免税进口料件,应以进口料件到岸价格和海关实征关税之和作为组成计税价格,乘以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税率之差,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7)销售货物,应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销售货物送货上门收取的运输费用,属于混业经营,收入未分别核算,应从高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8)将自产货物用于本企业不动产在建工程,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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