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武汉大学法学院824法理学之《法理学》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解释下列名词
1. 处理
【答案】处理是指法律规则中具体要求人们做什么或禁止人们做什么的那一部分。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假定是法律规则中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制裁是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部分。处理是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可以怎样行为,应该怎样行为和禁止怎样行为的行为标准的部分,是法律规则中的核心部分,是行为人的指导规范。处理是法律规范中为主体规定的具体行为模式,即权利和义务,它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此指导和衡量主体的行为。
2. 法律的国家性
【答案】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因为:①它是以国家的名义创制的。尽管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它不能只是以统治阶级的名义。法律代表的是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法律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就要求以国家的名义来制定和颁布。②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以国家主权为界域的,这是法律区别于以血缘关系为范围的原始习惯的重要特征。③法律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所有这些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法律的内容从本质上说是统治阶级意志,从形式上说是国家的意志。只有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统治阶级意志才是国家的意志。
3. 形式正义
【答案】形式正义又称程序正义、诉讼正义,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它着眼于形式和手段的正义性。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正义可分为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形式正义是怎样实施道德和法律原则和规则以及当这些原则和规则被违反的时候如何加以处置的问题。在法律范围内,形式正义则是法律执行和适用中的正义。
4. 形式推理与辩证推理
【答案】(1)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就是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它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这种推理的前提是“法院可以获得表现为某条规则或原则的前提,尽管该规则或原则的含义与适用范围也许在所有情形下,并非都是确定无疑的,而且调查事实的复杂过程也必须先于该规则的适用”。
(2)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是指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所以,辩证推理是在缺乏使结论得以产生的确定无疑的法律与事实的情况下进行的推理。在前提明确的情况下,一般不适用辩证推理。正因为辩证推理依据的往往是实质的而非形式的理由,所以,又称实质推理。
(3)形式推理和辩证推理是法律推理的重要内容,二者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形式推理不仅取决于法律规则内容的相对确定,而且依赖法律体系的完整、统一和协调。所以,当法律规则之间、法律原则之间就如何对待同一事实存在认识上的冲突时,形式推理几乎是无能为力的,而辩
证推理承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客观存在,把司法活动作为推动法律发展的力量,有助于解决形式推理所不能解决的冲突; 同时由于辩证推理在制度不健全和法官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它会演变为法官的任意司法,从而破坏法治,而形式推理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方面的有限性也是弥补了辩证推理的不足。
5. 实质正义
【答案】实质正义是只指法律必须符合人们的道德理想、价值诉求,它着眼于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正义可分为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包括道德原则和规则、法律原则和规则等)来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在法律范围内,实质正义可以说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
二、简答题
6. 辨析: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原始社会的法是最早出现的法的历史类型,而社会主义法则是最后一种法的历史类型。
【答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1)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凡是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同一阶级即同一社会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的法,便属于同一个法的历史类型。一定的法的历史类型,是同一定的国家历史类型以及一定的社会形态相适应的。
(2)人类社会从低级向高级发展,出现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五种基本社会形态。原始社会是一个没有法律的社会,这也是同原始社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形态相适应的。而同后来的四种基本社会形态和国家类型相适应,依次有四种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从历史发展来考察,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大体上代表了法的四个发展阶段。它们在人类社会中产生和存在的时间有先有后,依次更替。
所以,题干中的原始社会的法是最早出现的法的历史类型的表述是错误的。
7. 在法对人的行为的效力上通常遵循哪些原则?
【答案】各国法律因历史传统和各种因素的作用,在法对人的行为的效力上往往遵循不同的原则。这些原则有:
(1)属人主义原则。这在历史上是较早的一个原则,它是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标准而确立的。其含义是:凡本国的人和组织,无论是在国内或国外,均受本国法律约束。实施这一原则有碍于对国家主权的维护。因为按照这一原则,外国公民与无国籍的人犯法便不受约束。
(2)属地主义原则。这是依领土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即凡属一国管辖范围的所有人,无论是本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无国籍的人,都接受该国法律的调整。这一原则也有碍该国主权,它将使一部分本国公民在国外的违法行为不受本国法律追究,其合法权利也将不受保障。
(3)保护卞义原则。这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帝国卞义时期采取的一项原则,它以保护本国利益为目的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其含义是,只要有碍本国利益,则不论违法者是任何国籍的
公民或无国籍的人,一律受该国法律约束。这种只顾本国利益、有碍他国利益的原则己被多数国家所否定。
(4)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原则,又称为“综合主义原则”。这一原则己被绝大多数国家共同认可,因为它既维护了本国主权,也维护了他国主权,有利于国际交往。我国也适用这一原则。
三、论述题
8. 对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学习法理学有什么必要性?
【答案】学习法理学对任何一个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大体上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1)对学习其他法学学科或课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法理学研究的直接对象是有关一般法律特别是本国法律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它们是比较抽象的,主要是通过各部门法法律规范的中介同社会生活联系的。这些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是各门应用法学共同适用的。它们是从应用法学中概括出来又用以指导应用法学的。正因此,法理学对学习其他法学学科或法学课程来说,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学习各门应用法学,了解法律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功能)、形式; 了解法律与社会、经济、政治、国家、道德等现象的关系; 了解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法律上的权利(权力)和义务、法律的效力和解释、守法与违法等概念和原理。
(2)有助于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民主、法治观念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理想建设、道德建设、文化建设、民主法治观念建设以及对这些建设具有指导作用的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建设。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民主法治观念,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成员的共同要求。对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其重要性更可想而知。人们的法律意识、民主法治观念的水平,同他对法律的理论和知识的了解程度是有联系的,但衡量一个人是否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或民主法治观念,主要是看他是否能将法律的理论和知识变成他的牢固的信念,能真正体现在为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行动上。认真学习法学基础理论将有助于我们培养这种信念。
9. 如何理解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
【答案】(1)立法权的概念
立法权是由特定国家机关行使的,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占据特殊地位的,用来制定、认可或变动法的综合性权力体系。立法权的基本特征是:
①从立法权的内部结构来看,立法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力体系。它不是一种单一的权力,而是由多种级别、类别,多种内容、形式,多种结构的具体立法权力所构成的权力体系,如除法律制定权以外,还包括通常由立法机关行使的监督权、质询权、弹勃权、调查权、任免权等等。
②从立法权的外部关系来看,国家权力由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组成,立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权力体系这个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
③从立法权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来看,立法权是国家和社会的决定权或议决权,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普遍性、根本性的问题及其处理和解决方式。因此,立法权不是一般的权力,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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